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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资本市场法治建设 共促资本市场规范发展

2017-12-18 00:36  来源:证券日报 朱宝琛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12月15日,以“新时代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为主题的“第六届上证法治论坛”在上海举行。此次论坛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办,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举办。活动现场,与会人士广泛联系立法、司法、理论和实务界的力量,发挥各自优势,深入探讨新时代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务问题,为促进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献计献策。本报今日专题报道与会者精彩观点。

    ■本报记者 朱宝琛

    加快《证券法》修改同步推进《公司法》改革

    在主旨演讲环节,与会人士表示,贯彻落实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应加快《证券法》修改步伐,为建设新时代资本市场体系奠定法治基础。伴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企业制度的创新,《公司法》制度设计与市场实践脱节现象严重,《公司法》改革的需求和任务日益突出,有必要与《证券法》修改同步推进。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倡导建立“面向发展的适度监管”。他指出,资本市场是名副其实的“复杂性系统”,充满了“复杂性问题”,尤其需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方面,资本市场强调市场因素、市场机制,希望减少政府干预;另一方面,资本市场的复杂性以及对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特殊重要性,又要求政府实施有力的监管。要把握好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定位,必须以发展为导向和目标,贯彻法定原则、适度原则和绩效原则,体现适度监管的包容性、平衡性、差异性和规制性,对政府与市场的资源配置进行动态调整,使政府和市场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得其所,不断提高监管的遵从度,提升监管的效益。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提出,修改完善证券法律,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发行上市制度供给,是科技强国的必然选择。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的推出,为一批科技企业提供了制度支撑。但是,部分科技企业还不能在我国证券市场发行上市,说明证券法律仍不能完全适应科技企业成长的迫切需求,存在上市条件及公司治理要求较为刚性等问题。

    他认为,科技企业成长需要证券法律放宽市场准入和组织治理的架构,允许科技企业通过特殊股权构架设计,越过资本门槛,快速筹集资金,调动科技人才积极性,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郭锐(代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指出,公司社会责任与证券市场监管密切相关。公司社会责任不仅是公司自愿承担环保、慈善等方面的责任,而且随着社会立法和人权观念的发展,已经出现了社会责任法律化的趋势,企业社会责任符合股东的真正利益;证券市场监管者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不仅不会增加社会成本,而且会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在资本监管领域,各国证交所也在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提交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他认为,应当改革现行部分不利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立法和监管政策,创新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管措施。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指出,伴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企业制度的创新,《公司法》制度设计与市场实践脱节现象严重,《公司法》改革的需求和任务日益突出,有必要与《证券法》修改同步推进。

    至于哪些问题需要回应,赵旭东认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针对控股股东干预公司治理的本土实际,强化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机制;针对公司资本制度从资本信用转变为资产信用,重新设计债权人保护的制度安排;完善公司担保制度,明确效力预期;完善股票交易和流转制度;改革股东大会制度;对公司决议效力、对赌协议、盈利投资和董监高归责原则等事项作出正面规定。

    此外,《公司法》修改不应停留于小修小补,而应该进行根本性、彻底性的变革,让改革体现出深层次、精细化、协同性和适应性等特点。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指出,贯彻落实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应加快《证券法》修改步伐,为建设新时代资本市场体系奠定法治基础。服务实体经济,应该采取支持和规范并重的思路完善上市公司收购规则;防范金融风险,应该将具有证券功能的所有金融投资商品纳入《证券法》调整;全面深化改革,应该在《证券法》修改中对股票发行注册制进行顶层设计。

    他认为,《证券法》修改还应该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保护投资者权益,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保障监管执法的公正、透明和效率。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前理事、中国证监会原首席会计师兼国际部主任、清华大学张为国指出,厘清独立审计师和相关各方的责任边界和追责标准,是提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质量的关键。

    他进一步指出,在与公司责任区分方面,应当强调公司对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除非审计师协助造假,首先应追究公司及管理层责任;对于公司经营失败情形下核实公司前期会计和报告中的审计责任,不能用现时信息简单追溯认定前期的责任;在与其他专业人士责任区分方面,审计师应履行必要的实质审核程序,审慎确定是否采用而非简单照搬其他专家协助提供的意见,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会计方法选择方面,在尊重会计准则提供的选择和判断空间基础上,强化审计师和公司的审慎判断要求。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总经理徐明指出,更加完善地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是证券法律的使命,也是证券市场监管者的责任,要通过更多的、创新的方式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长期以来,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他认为,在立法层面,应当更加集中细致地规定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内容,完善法律体系;在司法层面,应当积极推动示范判决制度,积极探索前置调解程序等,推动纠纷多元化解形成合力;在监管层面,在进一步加大对侵害投资者权益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还应当更新理念、创新机制,通过提高投资者自我维权意识等方式更加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首席律师卢文道指出,上市公司收购承载和体现了资本文明。上市公司收购是重要的优化资源配置、创造物质财富的资本活动,应当遵循为实体经济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这一基本价值属性,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促进经济整体发展为其根本。

    他表示,近几年,我国资本市场的收购行为在促进上市公司转型升级、提升质量的同时,也有若干个案呈现短期化、套利化、杠杆化特征,出现“脱实向虚”的倾向,有必要从理念、制度和监管层面予以纠正。一方面,要将资本的价值文明作为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思想灵魂,兴利除弊,促进资本回归理性和本源;另一方面,要尽快完善配套制度,提升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制文明,让收购各方在法制框架下进行利益博弈。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在主持论坛时,介绍了资本市场“四梁八柱”性质法律制度建设的最新进展:在法律方面,推进《证券法》修订、期货法起草,研究提出《公司法》配套完善建议及《刑法》修正案建议等;在行政法规方面,推动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出台,配合起草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研究制定新三板监管条例,研究提出《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完善建议等。

    他指出,全面、深入推进资本市场法治建设,需要重点优化完善资本市场顶层制度设计,科学理顺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全面规范市场参与者各类行为,切实增强市场监管的适应性、适度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市场机制的改革创新、市场功能发挥与市场风险防控之间的良性促进、循环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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