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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资本市场法治建设 共促资本市场规范发展

2017-12-18 00:36  来源:证券日报 朱宝琛

    完善基础法律制度 建立标准统一的功能化监管和科技监管

    在专题研讨环节,与会人士就六个专题展开了热烈的研讨,提出了有益的建议。

    关于“证券监管的理念与逻辑”

    上海证券交易所首席律师卢文道指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难点在于怎样实现较好的平衡。从全球金融监管来看,总体呈现出由形式监管转向实质监管的趋势,更加强调监管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顾军锋介绍,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在完善基础法律制度、深化重要领域改革的同时,全面强化了市场监管执法,坚决整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的乱象,并在科技执法、跨境执法等方面取得突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东提出,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及其蕴含的巨大风险,既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也要防止过于僵硬的“一刀切”模式抑制市场活力。解决这一困局,要建立标准统一的功能化监管和科技监管,防止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提出,要实施兼具穿透性、主动性、侵入性的实质性监管,并平衡多个维度的目标。

    北京大学法学院洪艳蓉提出,监管者应立足监管目标,发挥主观能动性回应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积极履行职责,主动采取行动,提前介入资本市场活动发挥作用。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倪受彬、复旦大学法学院许凌艳建议,从金融业务的基础法律关系出发,准确界定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边界,实施更有针对性的产品监管和投资者保护。

    关于“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

    与制度供给”

    国浩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吕红兵指出,更好地对接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的融资需求,为其发行上市提供差异化制度安排,已成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必然要求。应当尽快从调整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等方面入手,解决战略性新兴企业上市的实际困难。

    华东政法大学郑彧提出,构建IPO常态化背景下的退市制度,首先要理解和尊重市场的本质,实现观念的破局;其次要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退市标准的科学化、董事责任、救济制度等方面,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

    全国股转系统总法律顾问牛文婕、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董事长蒋潇华提出,不同层次市场的功能定位要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的差异化需求,同时要从法律层面明确不同层次市场的定位和地位。

    新加坡管理大学张巍、厦门大学法学院肖伟认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私募基金等激进股东的过于短视化的功利主义行为,不但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还将损害实体经济的发展,应当从改善市场环境、完善法律制度、因势利导等多方面予以规制。

    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

    上市公司质量提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副总监张小义介绍,近年来,交易所不断创新和强化信息披露一线监管,在信息披露直通车、分类监管基础上,实施“刨根问底式”实质性监管,加大对概念股炒作的监管力度、整治收购市场乱象、以并购重组监管推进企业转型,着力增强信息披露有效性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中国政法大学张子学认为,在信息披露执法过程中应当抓住责任痛点,促进监察执法,从责任主体、形式等方面完善现有信息披露违法责任。

    刚泰控股董事会秘书李敏提出,要建立引导上市公司“脱虚入实”的信息披露体系,提高公司开展非主营业务特别是传统行业向健康医疗等新兴行业转型、投资金融和类金融等热点题材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充分解释其必要性、合理性,充分提示各类风险。

    香港中文大学黄辉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应当坚持采取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由股东大会决定反收购措施的适用。

    IDG资本合伙人王啸认为,针对我国资本市场的结构变迁及新的监管问题,需要及时适当调整监管政策。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完善”

    中国证监会上市部黄健介绍,中国资本市场的公司治理得到持续完善,在透明度、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股东参与机制、员工激励机制、公司社会责任等方面都取得进展,并认为需要从公司治理结构的深层次改善提升公司的长期价值投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长符望结合相关公司的控制权争夺案件,提出收购制度应当立足于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而非维护原控股股东的控股地位。法律应当及时跟进,为执法和司法提供更多的操作性和确定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唐应茂指出,随着中国企业境外收购的增加,对境外收购的监管能力、手段应当与监管目的相匹配。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李文莉认为,应当把反收购的权利配置给公司股东,促进并购效率,同时平衡收购与反收购中各方利益的冲突。

    武汉大学冯果表示,应当辩证对待在上市收购过程中的非理性行为,违反现行法律的应当坚决制止,其他问题则应对其合理性进行个案分析。

    关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监管”

    中国证监会机构部涂斌华介绍,近年来,证券机构监管牢固树立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理念,把防控风险放在重要的位置,促进中介机构回归主业,防范监管风险,填补监管漏洞。按照照功能监管、协调统一、防范风险、全面覆盖、填补空白的原则修改、完善机构监管制度与规则。

    光大证券合规总监陈岚指出,证券公司作为金融中介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和公众性,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资源配置的枢纽,要积极承担客户管理责任,促进市场的稳定和秩序,同时也要对客户管理责任进行科学界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总监付彦进一步指出,要在充分发挥我国市场“看穿式”监管优势的前提下,进一步协调和强化券商的客户管理义务与责任。

    上海交通大学凯源法学院程金华指出,过去20多年的行政处罚案例显示,证券律师行政处罚呈现了明显的“准司法”趋势,证券律师“勤勉尽责”义务的界定日益规范和清晰,是中国证券市场走向依法治理的重大进步。

    清华大学法学院沈朝晖指出,针对我国证券分析师所谓“内生”性利益冲突,在现有的隔离机制之外,应当进一步加强利益冲突的信息披露,强化对分析师的警示和行为约束,建立分析师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机制,对行政罚款设立浮动比例要求。

    华东政法大学陈秧秧指出,中国证券审计业务多头管理,监管资源分散、处罚效力不足、重复监管成本高,建议参考美国、英国等证券审计业务独立监管架构做法,探索政府主导下相对独立统一的监管体制,在会计信息编报、披露和审计等三个核心领域市场实现监管体制整合与突破。

    普华永道合伙人沈洁认为,证券审计业务专业性较强,要提高监管的专业性,要进一步明确会计师勤勉尽责的范围和边界。

    关于“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惩治”

    华东政法大学刘宪权指出,应将“抢帽子”、幌骗、塞单、趋势引发等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同时遵循“兜底条款”的同质性解释规则。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肖凯处长结合实践指出,当前《刑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对规制新型市场操纵行为“力不从心”,要加快推动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修改完善。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单素华指出,《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法律性质的规定尚不清晰,在强化一线监管的背景下,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诉讼将越来越面临行为性质、法律责任性质认定的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监管属性和责任边界。

    中证金融研究院副研究员吴伟央指出,证券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呈现出机构化、快速化、自动化、自媒体化、国际化的特点,需要从法律制度、科技、人才等方面作出新的制度安排。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行权部负责人张建指出,持股行权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大制度创新,要进一步明确持股行权的法律地位,修改完善有关行权持股比例的要求,优化持股行权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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