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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建议适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

2022-03-01 15:17  来源:证券日报网 吴晓璐

    本报两会报道组 吴晓璐

    3月1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两会将建议加快建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他认为,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架构,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建设,适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

    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正式启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数据显示,截至2月28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累计成交量1.88亿吨,累计成交额81.69亿元。

    在制度层面,2021年1月份至5月份,生态环境部陆续发布《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及《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就此,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进入到全国统一规范、统一交易的发展期。

    从国际上来看,1992年出台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第一部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挑战而制定的公约;其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达成了《京都议定书》;2009年12月7日的《哥本哈根协议》维护了《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即巴黎气候大会上通过《巴黎协定》于2016年11月4日起正式实施,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制度安排。

    同时,国际上多个国家建立了碳交易体系。英国是世界上较早采取制度措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之一,2002年即建立了英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成为全球首个建立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国家,其确立的碳排放与碳交易双重监管制度目前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

    鉴于此,吕红兵认为,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架构,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建设,适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

    一是应依法建立国家统一监管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架构。一方面应规范形成统一的交易和登记结算场所。另一方面,应依法确立国家统一监管主体。

    “在此基础上,应建立统一的监管规则和制度体系。”吕红兵表示,从横向层面来看,应至少包括有关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方面内容,涉及交易主体、中介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交易场所等各市场参与主体,以求监管规则的全面和完善。从纵向层面来看,参考证券、期货交易管理经验,可以在法律的引领和统筹下,出台并完善国务院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场所制定的监管细则以及行业协会出台的自律管理规则,从而自上而下形成包括行政监督管理、交易所和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在内的全方位管理体系。

    二是应依法完善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制度,这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前提。

    三是应依法确认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这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尚不明确是我国碳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发展中的一大掣肘,应将其界定为证券类资产。

    四是应加强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这是碳排放权交易的保障。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应至少明确政府(管理者)和企业(排放者)两类主体的义务。

    五是应关注中国碳市场的国际化问题,设计与国际接轨、打通国内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制度,这是碳排放交易的重要内容。

(编辑 张明富 白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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