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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人身险公司 外方股比放宽至51%

2019-12-07 01:33  来源:证券日报 张歆

    本报记者 张歆

    《证券日报》记者12月6日从银保监会获悉,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策部署,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银保监会近日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保险业最新开放举措要求,放宽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并为2020年适时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限制预留制度空间。

    某大型寿险公司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监管部门放宽并逐步取消外资寿险公司股比限制,一方面有利于吸引更多优质外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推动引入先进的经营理念、多元化的寿险产品,增强寿险市场活力;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国内寿险企业通过良性竞争提升产品和服务,增强企业韧性。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实施细则》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不再对“经营年限30年”“代表机构”等相关事项作出规定。为规范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进一步明确主要股东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外资保险公司持续健康运行。据记者了解,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在统一中外资监管制度方面,《实施细则》删除了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等相关条款,外资保险公司在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方面与中资保险公司同等适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统一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确保相关监管规定的协调统一。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按照修改后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做好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持续优化保险业投资和经营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丰富金融服务和产品体系,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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