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
下载客户端

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频道 > 财经讲述 > 正文

五问独董:会不会把你们问哭?

2019-12-13 04:03  来源:证券日报 朱宝琛 李正 郭冀川 倪楠

   五问:制度如何完善?

    专家:完善选举制度和薪酬制度

    不可否认,独董制度从无到有,在约束公司治理、平衡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方面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必须认识到,当前我国的独董制度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

    “独董制度主要是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实施的一项制度,起到审查监督的作用,关键是体现独立审查的精神,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和决策行为建言献策。”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刘向东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刘向东建议,应进一步规范完善独董制度,塑造独董职业精神,避免独董成为上市公司的“花瓶”。为此,在规范独董职业证照的基础上,还要完善独董制度的评审机制。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博士提供三个建议:一是改变独董选拔制度。目前独董都是由上市公司选拔,由交易所批准备案。但独董有其独立性,所以在选拔机制上可以相对独立,交易所或相关部门可考虑建立独董库,随机产生。二是改革薪酬制度。目前独董薪酬水平由上市公司决定,将来可以建立一个由上市公司缴费形成的独董基金,由该基金向独董支付工资。如果独董的选拔和薪酬都独立的话,就可以真正发挥独董的作用了。三是完善责任制度,加大独董责任心。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也提出三方面建议:一是要完善独董提名制度,避免由大股东一家包办,让中小股东也能提名独董。二是完善独董薪酬制度,避免出现过高或过低的报酬。报酬过高,容易导致独董担不敢得罪大股东,失去独立性;报酬过低,独董就不愿花费更多精力。三是赋予独董深入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的权利。很多独董对公司运营状况不了解,也缺乏了解的渠道,导致在表决时很被动,提不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更不敢提出反对意见。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鸣强调,首先应在立法上予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董职位的设置源于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比较笼统;《公司法》也没有对独董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其次,《指导意见》仅规定了独董的职权,对其过错、责任没有相应规定,不符合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第三,在独董选任上,不仅应规定其专业知识和能力,更应看重其品德信誉等方面的表现,一个品德有重大缺失和瑕疵的人不太可能作出独立、客观的专业建议,容易受到利益等方面诱惑和影响。第四,对独董有兼职数量的限制,但对所兼职公司之间是否有关联关系、竞争关系并无禁止,应该有相应的任职回避和限制制度。

    上海迈柯荣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徐阳表示,不仅独董现在的选举程序需要改革,独董的能力也令人担心。独董要对公司治理等各个方面进行评估监管,需要他们对公司治理等方面有所见解,但目前大部分独董都由高校专家担任,更多的只是作为一个招牌。

-证券日报网
  • 深度策划

多地密集走访调研上市公司

通过调研认真解决上市公司发展中面临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加大对优质上市公司……[详情]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8001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181903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

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