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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 须满足设立满5年等条件

2018-07-03 08:17  来源:金融界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出台《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沪建房管联[2018]381号)。

    自7月3日起,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设立年限已满5年、在本市累计缴纳税款金额已达100万人民币、职工人数10名及以上且按照规定在该企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满5年等条件(已缴纳税款金额满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除外)。同时,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年限从“满3年”提高至“满5年”。

    本市住建、房管部门将会同规土、税务、工商、人社、司法、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强化交易登记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核查机制,确保政策措施实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沪九条”、“沪六条”等文件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现就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如下:

    一、企业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购房时间以合同网签备案日期为准:

    1、企业设立年限已满5年;

    2、企业在本市累计缴纳税款金额已达1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职工人数10名及以上,且按照规定在该企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满5年。

    企业近年缴纳税款金额满500万元以上的,购房时不受上述企业设立年限和员工人数等条件的限制。

    二、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年限从“满3年”提高至“满5年”。

    三、住建、房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执行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按序选房制度加强监管,要求开发企业严格执行全部准售房源、积累客户规则和名单、摇号排序结果公证和公示规定;进一步加强客户认筹规则制订指导审核以及执行监管,严格落实企业购买商品住房规定。

    四、住建、房管部门会同规土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企业购买、出售商品住房交易登记审核,会同税务、人社、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核查机制,对违反企业购买、出售商品住房相关规定的,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

    五、本暂行规定自2018年7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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