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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市监管新规发布 严管债券代持

2018-01-11 22:23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周四,一行三会发布《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302号文),就债券交易业务做出相应规范。此次《通知》中提及的要点主要有:

    要点1:限制代持

    《通知》提到,参与者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及相关主协议。其中,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的应签订回购主协议,开展债券远期交易的应签订衍生品主协议等。严禁通过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通过变相交易、组合交易等方式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

    参与者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应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将交易纳入机构资产负债表内及非法人产品表内核算,计入机构资产负债表内及非法人产品表内核算,计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科目。

    约定由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购回或者为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返售的债券交易,均属于买断式回购,债券发行分销期间代申购、代缴款的情形除外。开展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正回购方应将逆回购方暂时持有的债券继续按照自有债券进行会计核算,并以此计算相应监管资本、风险准备等风控指标,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

    因此,线下代持将受到严格的管控,将被归为买断式回购按照规定“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这将极大的限制市场参与者利用代持加杠杆调节收益的动机。

    要点2: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

    《通知》指出,参与者应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流动性、杠杆率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并合理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出现下列情形的,参与者应及时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自营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80%的。

    (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月末净资产120%的。

    (三)保险公司自营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季度末总资产20%的。

    (四)公募性质的非法人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40%的。其中,封闭运作基金和避险策略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100%的。

    (五)私募性质的非法人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向私人银行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合格机构客户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100%的。

    此次新规新加入了对金融机构自营的回购杠杆控制和逆回购的余额控制,而此前仅是对资管产品有正回购限制。

    要点3:一年过渡期

    《通知》提及,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参与者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内控制度等进行自查整改,一年内未完成整改的,不得新开展各类债券交易。对于本通知印发之日尚未了结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各类债券交易,可以按合同继续履行,但不得续作,同时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要求纳入表内规范。因纳入表内造成相关规模、杠杆、集中度不达标的,一年之内予以豁免。

    根据规定,此次新规给了金融机构一年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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