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王连洲:私募基金行业需要新思考、新作为和新突破

2019-01-02 01:43  来源:证券日报 王明山

    ■本报见习记者 王明山

    12月28日,由证券日报社主办、海通证券协办的“2018全球私募基金峰会”在北京隆重开幕。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中国《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投资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受邀出席本次峰会并发表精彩致辞。

    王连洲从私募基金此前的规章制度建设、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现状以及未来发展的展望这一主线,谈到了他的贴切感受和真切思考。他表示,中国私募基金业在近几年快速发展,当前来看,私募行业的发展还需要新思考、新作为和新突破。

    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

    监管体系有待完善

    截至2018年6月底,私募基金合计规模迅速达到12.52万亿元,已接近发展20年公募基金的12.79万亿元规模。“最近几个月规模有所萎缩,这其中固然有中美摩擦、经济遇冷、形势有变、变中有忧等国内外大环境原因,但与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及监管的导向也不无关系。”王连洲分析称。

    王连洲表示,“由于种种原因,《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删除了对于风险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的规定。当然就客观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来说,毋宁先出台私募投资基金法:一是已经有了证券委员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二是可以相对较快提高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资本能力;这里不存在是与非,历史没有后悔药。”

    遗憾的是,私募基金行业在近几年经历了快速的发展之后,监管体系并不完善。王连洲表示,从目前私募基金的规章制度建设和监管现状可以看出,部分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可能涉及银保监会、发改委、证监会、人民银行以及基金业协会多重监管——存在着监管重叠或监管缺位的问题。

    私募基金当前发展

    需要新思考、新作为和新突破

    站在2019年的起点,王连洲表示,中国私募基金业当前的发展还需要新的思考、新的作为和新的突破。

    首先,从规制建设和科学监管方面,需要以信托法、基金法为基础,从法律上确立私募投资资基金行业的信托关系,推动金融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稳步转化。

    具体包括:明确界定私募基金的业务本质和监管规则;针对不同类型的基金组织形式和运作特点,做出专门的监管制度;针对私募基金活动可能出现的金融犯罪风险,建立具体的防范机制和惩处措施;对私募基金不宜设置过多的行政限制;防止将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同质化的监管;应汲取整治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爆雷而采取“一刀切”整治措施。

    其次,从基金企业结构来说,基金企业要高度重视经营团队的和谐组合,不管是合伙、有限责任,还是股份公司,都需要股权的明晰、责任的分工。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时代已经来临,正是中小企业、天使资本进入资本市场的最佳时机。

    王连洲表示,尤其要高度重视优秀专业性人才的凝聚和培养,“没有高水平高技能的专业人才,就没有创新事业的开拓。”

    最后,要始终重视对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基金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地位,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投资者中的大多数并没有随着中国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享受到应该享受的权益,这背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目标。

    王连洲表示:“投资基金行业的当事人在权、责、利的构架匹配中,存在着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难以受到切实保护的规则缺陷,致使基金投资收益和基金持有人赚钱效应不够匹配。不管是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基金、资管公司的资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在坚守‘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要约精神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将维护基金投资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放在‘重中之重’,既有极大的客观必要性,也有突出的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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