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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证监会4次“修订”再融资 业内表示需配套监管以防利益输送

2019-11-12 04:13  来源:证券日报 吴晓璐

    ■本报见习记者 吴晓璐

    11月8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大幅修订,据记者梳理,这是自去年11月份以来,证监会第四次出台政策,为再融资“松绑”。

    业内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再融资政策修订,可以缓解上市公司融资难、融资贵等方面的问题,长期来看有利于提振企业利润,但是也需要防范杠杆套利和利益输送等问题。

    “再融资政策修订之后,监管层肯定要出台严格的配套监管措施,防止出现这些利益输送的行为。”前海开源基金董事总经理、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对记者表示,其实无论再增资是否松绑,监管都要加强,这样才能够给市场一个“三公”的环境。

    如是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首席研究员表示,再融资相关政策修订之后,需要严刑峻法形成震慑,增加违规违法成本。

    去年11月份,证监会发布《试点定向可转债并购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积极推进以定向可转债作为并购重组交易支付工具的试点,明确配股、发行优先股或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可全部用于补充流动性和偿债,并将时间间隔缩至最短6个月。

    今年2月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

    今年10月份,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取消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的“净利润”指标;将首次累计原则的累计期限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创业板可以“借壳”: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另外,恢复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

    杨德龙认为,再融资相关政策修订之后,在提升效率上也需要一些措施,防止时间拖得太长,股价大幅波动之后,再融资项目很难再推进,或者公司错过了最佳的投资期,项目就没有那么好的效果了。

    对于提升再融资效率,朱振鑫认为,首先需要拓展监管主体,以协同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效率,可以有效解决再融资低效率问题。其次,加强事中监管和对股权再融资行为的监管,可以从源头中消除潜在风险与问题。

    此外,在后期再融资政策上,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保险精算学院教授王啸认为,进一步改革需综合修订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可交换债的发行条件、发行主体、发行方式,便利企业根据行业特征、发展阶段、资本结构和项目风险,灵活选择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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