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杜雨萌
12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对外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金融业务、科技创新、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13个方面98种责任追究情形。
国务院国资委监督追责局负责人表示,相较于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37号令”),《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更加突出追责情形有效覆盖。聚焦企业共性问题,完善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转包和违反规定分包等责任追究情形,将责任追究情形由11个方面72种,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另外,《办法》还坚持容纠并举,更加突出责任追究扶正作用。增加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强化中央企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创新等领域探索性试验、先行先试的保障,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从内容上看,《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认定。一是规定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程度划分,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二是规定其他不良后果分类,分为一般不良后果、较大不良后果、重大不良后果3类,对应违规情节较轻、较重、严重,以及影响主要在涉事企业、相关行业或中央企业整体、国家和社会3个层面。
在责任认定方面,《办法》一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划分,根据工作职责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二是依法合规经营、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未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和重大不良后果前提下,可以免责的情形。
事实上,自2018年37号令出台以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查处力度不断加大,责任追究工作体系不断健全,依法合规经营理念不断提升。
“实践证明,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资监管规律,符合企业工作实际,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办法》在名称上不再保留‘试行’二字。”国务院国资委监督追责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务院国资委将持续推进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形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提升综合效能,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氛围,通过精准追责推动中央企业在依法合规的轨道内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