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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送转 将挂钩公司基本面

2018-11-23 23:48  来源:证券日报 姜楠 朱宝琛

    ■本报记者 姜楠 朱宝琛

    11月23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发布《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明确建立送转股比例与公司基本面挂钩的机制。

    上交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具体制度安排上,指引明确高送转与业绩增长相挂钩,业绩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股本摊薄比例。若公司亏损、业绩降幅较大、送转后每股收益过度摊薄、重要股东减持或所持限售股解禁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均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上述负责人指出,将高送转与公司业绩等指标相挂钩,主要考虑是保证高送转有优良的业绩做支撑,使上市公司送转股回归本源,真正反映公司经营业绩和实际股本扩张需求,引导上市公司专注主业。

    谈及指引发布后,公司在扩张股本方面在哪些方面需要,上述负责人表示,指引仅规范上市公司每10股送转5股以上的股份送转行为。在此送转比例以下的,不适用该指引,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决策。

    深交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指引建立送转股比例与公司基本面挂钩的机制。针对以往超高送转股比例、与业绩成长性不匹配等情形,指引建立了“亏损、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公司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的负面清单,并要求每股送转股比例应当与净利润或净资产增长幅度等挂钩,如10送转10需要满足最近两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在100%以上或期末净资产较之于期初净资产的增长率在100%以上的条件。同时,对于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三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的公司,则取消净利润增速要求,支持绩优公司的送转股需求。

    上述负责人表示,指引明确高送转方案的披露窗口期。高送转方案配合解限、减持计划的市场乱象广为诟病,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指引明确规定,提议股东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前三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者后三个月存在减持计划,或者在所持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除外)限售期届满前后三个月内的,公司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此外,指引细化了分阶段减持计划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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