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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2018-06-11 00:06  来源:证券日报 左永刚

    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表示

    ■本报记者 左永刚

    近日,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表示,经过两个月的努力,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一系列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试点工作已正式启动。“这次创新试点是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推进的,以期增强资本市场包容性和竞争力,并为今后的制度化做探索、打基础。”

    实际上,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已经取得一些积极成效。证监会按照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部署要求,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发展方向,不断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着力完善资本市场支持创新的制度机制。如保持了新股发行常态化,积极支持创新型企业发行上市融资。不断完善IPO监管标准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加大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力度。去年以来,共有246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实现IPO,占新上市企业家数的50%,融资金额1157亿元、占比41%,覆盖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等关键领域。

    谈及近日正式启动的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李超指出,这次创新试点是在现行《证券法》的框架下,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推进的,以期增强资本市场包容性和竞争力,并为今后的制度化做探索、打基础。

    李超表示,为满足实体经济发展和创新驱动需要,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经验,这次试点,证监会也做了一些重要制度安排,主要是增加发行上市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一是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境外注册红筹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股票;二是推出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并对发行存托凭证的基础性制度作出安排;三是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条件,解决部分创新企业存在尚未盈利和未弥补亏损的发行障碍;四是充分考虑部分企业存在的VIE结构、投票权差异等特殊的公司治理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五是切实做好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安排。

    李超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严把审核质量关,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同时将持续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督促市场各方恪尽职守、归位尽责,加强投资者教育,保障试点依法合规顺利进行。

    当日,李超还就“充分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的基础作用”进行了阐述。他表示,自2013年6月份中央编办明确证监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职责以来,证监会坚持适度监管、促规范发展的理念,强调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大力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发展。

    “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在我国发展时间还比较短,发展还不成熟,行业总体呈现为‘基金数量多而不专、行业规模大而不强’的特点,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李超表示,一是价值发现能力不足,普遍存在“赚快钱”心理,众多资金追逐少量已经相对成熟的项目,“跟风”现象比较突出,进而推高了估值水平,甚至出现了局部的投资泡沫。二是对行业运作规律缺乏深刻认识,部分机构偏离股权投资基金本源,热衷开展“明股实债”业务,人为放大了运作风险。三是一些机构合规风控意识较弱,部分地区违规行为和风险事件时有发生,非法集资问题在个别地区较为多发。

    李超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健全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监管和差异化自律机制,推进完善创业投资基金政策法律体系,优化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环境,不断提升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创新创业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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