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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大通暴力抗法被罚60万 涉案人遭市场禁入

2019-11-30 05:56  来源:证券时报

    证监会11月29日公布,依法对深大通(000038)及相关人员拒绝、阻碍证券执法案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其中,对深大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姜剑、李雪燕、黄卫华、牛超、李洁下发市场禁入决定书,采取5~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此前,证券时报·e公司曾独家报道了深大通暴力抗法事件,引发了各方广泛关注,监管层亦迅速采取行动。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深大通及相关责任人员因暴力抗拒调查受到证监会严厉处罚,这对其他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其高管、从业人员具有重要警示意义。“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遵守法律和监管规则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上市公司对证监会执法都公然抗拒,那对中小投资者的态度可想而知,从这次事件立案、处罚来看,相当于给资本市场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首例因阻碍执法遭罚

    据了解,这起案件系首例因不配合检查、调查,被证监会立案查处的案件。

    根据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证监会检查、调查人员先后多次前往深大通检查、调查,在此过程中,深大通及相关人员存在拒绝签收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拒绝检查、调查人员进入办公场所,拒绝接受询问,拒绝提供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资料,辱骂、威胁检查、调查人员,擅自转移、隐瞒被封存的重要证据等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的行为。

    其中,2019年5月22日下午,深大通员工使用推搡、抓挠调查人员,抢夺、摔砸执法记录仪等暴力方法抗拒调查,致证监会调查人员软组织损伤、手臂被抓伤、执法记录仪部分零件损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考虑到当事人姜剑在事发后,认识到相关行为实际上对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产生了不良影响,并主动表示将基于实际控制人身份督促深大通管理层加强对员工合规教育、优化公司管理结构,愿意公开致歉并协调深大通及相关主体公开致歉;其他当事人也表示将通过致歉、加强证券合规学习等方式消除影响、配合证监会检查、调查工作,悔过态度较好,证监会采纳了当事人的部分诉求,适当调减了对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年限。

    依据《证券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对姜剑、李雪燕、黄卫华、牛超、李洁采取5~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部分涉案人员陆续去职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事件曝光后,公司深陷舆论风波,股价自5月24日起连续三日一字跌停。随后,公司股价延续下跌走势,最大跌幅近5成。

    5月24日,证券时报·e公司对深大通被立案调查后的暴力抗法进行了独家报道。

    值得一提的是,事件发生后,深圳公安机关迅速出警,依法对三名涉案人员妨害公务的行为进行调查。两名肇事者已被行政拘留,一人行政警告。

    而就在与稽查人员起冲突的当日(5月22日)晚间,深大通公告,公司近日收到李雪燕的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务,仍担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等其他职务。

    5月23日晚,深大通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称,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在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未予配合,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调查。

    同日,深交所发布《深交所谴责深大通拒不配合证监会依法履职的行为》一文,谴责深大通及相关人员在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未予配合的行为。

    5月24日,深大通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要求公司董事会应召开专题会议对上述行为作出深刻反思与检讨,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等。

    5月26日,深大通发布董事会专项会议决议,公布对于公司员工暴力抗法拒收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一事的处理结果。公告称,公司将立即辞退相关3名涉事人员,上任不足5个月的董事长袁娜引咎辞职。

    7月26日,证监会发布对深大通等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拟对深大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终身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8月2日,深大通发布公告,李雪燕辞去董事、副董事长及相关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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