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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卑不忘忧国——专访《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织者王连洲

2020-12-08 23:22  来源:证券日报 田米亚 马方业 张志伟

    本报记者 田米亚 马方业 张志伟

    晚秋的北京,片片黄叶飘落,在11月初的一个和煦的下午,已届耄耋之年、常被人亲切地称作“王主任”的王连洲,接受了《证券日报》记者专访。“王主任”精神矍铄,慈祥和蔼,戴一顶灰色的鸭舌帽,笑容总是洋溢在脸上,又语速和缓。

    资本市场30年,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其中奠定基本制度基础的《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贡献功不可没,是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四梁八柱”,为中国资本市场与中国经济的辉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正局级巡视员王连洲,曾负责这三部法律起草的具体组织工作。在资本市场建立的初期,王连洲长达十余年知难而上、始终不渝、坚持不懈,积极推动着资本市场的立法建制,并在涉及资本市场发展的诸多热点问题上,经常发出直言不讳而又务实平和的呼声和己见,加之平易近人的谦虚和亲和力,受到业界的信赖。

    无怨无悔人生转折

    王连洲结缘金融,是歪打正着。王连洲出生于山东冠县农村,1954年考初中,为了多增加一次考取的机会,曾徒步跋涉140多华里,到河北省大名县先考,之后再经过长途跋涉折回山东聊城。上天没有辜负他对求学的渴望,那一年,王连洲被聊城一中录取,在此度过了六年充满激情、满怀理想、令人难忘的中学时期。1960年,王连洲考入山东工学院理化系物理专业,并在此完成了三个学期理工专业基础理论课的学习。当时,为贯彻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等八字方针要求,王连洲及其他山东工学院理化系同学全部转校到山东财经学院财政金融专业。1964年,王连洲及其他同学28人被分配到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对当时一个乡下农村子弟来说,能分配到首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真是天大的幸运。”王连洲微笑着说。

    但王连洲并没有在央行工作多长时间,就到北京印钞厂实习劳动,到上海印钞厂搞“四清运动”,到河南淮滨“五七干校”接受再教育。从干校提前“出炉”后,响应“好人好马上三线”的号召,奉调到四川东河公司参加货币印制的“大三线建设”,一干就是8年。王连洲被同事评价为“一个很有思想,很有事业心,责任感很强的人”。对于那段经历,王连洲对记者称:“记忆犹新,历历在目,无怨无悔。”

    1979年,因工作需要,王连洲回到了央行印制局,负责搜集和研究中国历代货币,他是中国人民银行体系内搜集、研究中国历代货币的创始者。主编并由新华出版社出版了中国第一部《中国历代货币》本色图录和历史说明,还为上世纪八十年代前期的《中国财贸报》(经济日报前身)撰写“货币史话”。

    1983年6月份召开的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增设了包括财经委在内的六个专门委员会。时任六届全国人大财经委主要领导让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推荐一名金融专业方面的干部到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工作。1983年10月份,被推荐的王连洲办理了调任手续。从人民银行转到全国人大立法机构,又是一次跨部门、跨行业的“转型”。王连洲回忆起这次调动:“每个年轻人都会有自己的价值和理想追求,可限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个人自身条件,实现个人理想和价值追求的回旋余地并不如现在如此地广阔,服从组织的安排不仅是应当的,而且是必须的。”王连洲认为,来全国人大财经委工作,接触到的业务多是宏观方面,联系的接触到的人多是高层机关的人。王连洲觉得,到人大财经委工作,未必不是“海阔凭鱼跃,天空任鸟飞”,展现人生价值,发挥个人作用获得了较之前更大的舞台。

    1992年7月底,由七届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组织落实的《证券交易法》起草开始。1993年起,第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承担了包括《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期货交易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8项立法起草重任。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一改之前只有一个局级单位——办公室的设置,而增设了另外计划室、经济法室和研究室三个局级单位。王连洲来自人民银行,金融证券方面的法律起草任务自然而然、责无旁贷地由王连洲为主承担了起来。也正因此,王连洲与《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这三部资本市场大法的起草工作,结下了不解之缘。

    王连洲作为三部法律起草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参与者,回想起草立法过程,可以说是坎坷和曲折,艰难而又漫长,其中发生的很多故事令人难忘。《证券法》风风雨雨历经6年半的时间;《信托法》坎坎坷坷,历经长达8年停停动动、时停时动的不同观点与主张的碰撞、磨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历时4年7个月,审议跨越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由立案起草综合的《投资基金法》到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历经曲折起伏,结果以“种瓜得豆”告终。

    历时7年坎坎坷坷《证券法》

    《证券法》从1992年8月开始起草,到1998年12月出台,跨三届人大,审议了五次,到实施之日,历时6年半。《证券法》的出台经历了其他经济法律出台少有的坎坷和曲折,艰难而又漫长。

    《证券法》的起草,最早是七届人大提出来的,经过八届人大到九届人大才出台。以成立上交所、深交所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从1990年开始到1992年发展比较快,上海、深圳以及成都红庙子街等地,都有证券发行、交易,随之证券市场出现了一些混乱,骗买骗卖乱象屡屡发生,急需统一规则、统一监管。于是1992年,七届人大委员长会议提出来要起草《证券法》,当时不叫《证券法》,而叫《证券交易法》。

    回想起《证券法》制定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往事,王连洲用了八个字——“不可思议、啼笑皆非”。

    据王连洲回忆,有关方面对于证券立法不同观点的争议较大,“其争议的激烈和固执程度,外人难以想象,实在少见”,由于对证券法立法中的重要章节存在激烈争议,证券法草案的审议几度遭到搁置。

    王连洲坚持不懈、始终不渝,积极推动起草工作小组协调各方意见、深入一线调研、组织多次会议研讨、在媒体发表文章进行讨论,甚至几次给人大常委会领导写报告、请人大常委会高层进行协调,在艰难中前行。

    历经坎坷,在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六年磨一剑,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表决通过《证券法》。

    历经风风雨雨的《证券法》在最终表决时,所得赞成票数之高,大大超出了王连洲的预料,138名委员,135票赞成,一人弃权,2人未按表决器,即没有反对票。这在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对经济法律案实行无记名表决以来,特别是对于长期存有争议的法律来说,恐怕是空前的。

    香港证监会原主席、中国证监会原首席顾问梁定邦先生曾在一篇文章中回忆:“1992年,王连洲先生等人开始为起草中国《证券法》做准备工作的时候,我认识了他。当时的中国证券市场还很年轻,很不成熟,充满了值得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王连洲先生和他的同事们一直苦苦求索。大家翘首期盼的《证券法》终于在1998年12月29日颁布了,1999年7月1日生效。王连洲先生作为这部法律起草的具体组织者和参与者,因其始终不渝、坚持不懈、持续不断的努力,在业界备受尊崇。”

    对于2019年修改后的新《证券法》,王连洲赞赏有加,“新《证券法》,法定股票发行上市实行注册制、设立交易所、《证券法》制定、股权分置改革应该是中国资本市场30年来发展的四大里程碑事件。”

    曲曲折折《信托法》

    回想41年来信托业的发展,王连洲用了一串排比句:坎坎坷坷、曲曲折折、拖拖拉拉、起起伏伏。

    信托业风雨兼程的崎岖路程,标志着《信托法》的出台同样一波三折。1979年10月4日,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即现在中信集团的前身)成立,标志着信托业在新中国的重新恢复,翻开了现代信托业在中国重新崛起的一页。之后信托业快速发展,如雨后春笋,信托公司最多时曾达到近1000家,其中涉嫌冲击金融秩序的“不规范运作的信托”混在其中,被反反复复的清理整顿如影随形。

    随着信托业的快速发展,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对信托立法“实际需要”越来越迫切。《信托法》起草立案最早由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以及资深法学界元老谢怀栻、魏家驹提出。1993年3月份,为积极落实和推进已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信托法》的起草工作,人大财经委负责成立了有中国人民银行、全国人大财经委、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机构派员参加的“信托法起草工作组”,王连洲受托具体负责和组织信托法的起草工作。

    王连洲回顾当年的《信托法》立法审议程序,可谓是一波三折,《信托法》诞生的八年历程,既经历了与其他法案类似的审议程序,也有其独特的、死而复生的波折性,当然还有不少鲜为人知的“故事”。《信托法》几经审议,有时是乐极生悲,有时是否极泰来。其中有非常多值得回味的事情,至今令人难以忘怀。

    在王连洲的记忆里,组织包括美国、英国等境内外专家参加的研讨会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途径。《信托法》起草工作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将属于舶来品的普通法系的信托制度,如何融入奉行大陆法系的中国实际,做到拿来主义,为我所用。多次脑力碰撞研讨会扮演了“加速器”的角色,王连洲对研讨会“打分”不低,“多年前讨论的很多信托话题都是非常深刻、切中行业要害、具有前瞻性的。这么多年过去了,再回头看当年的信托法研讨会,仍有不少观点对当前或今后的信托业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从1993年起,耗时八年,坎坎坷坷,在历经长达8年时断时续的不同观点与主张的碰撞与磨合之后,《信托法》终于在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正式实施。

    信托法出台实施的重大意义是,在中国确立了财产管理的信托制度,明确了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互的行为准则,从法律上实现了“信托”制度这个舶来品在中国的移植和扎根。

    “虽然过程很曲折,但结果圆满,毕竟《信托法》最终成功地颁布和实行了。《信托法》是我国确立信托制度的里程碑,迈出了我国发展本土信托的历史性一步。”王连洲说。

    《基金法》的“种瓜得豆”

    山东省中部的一个小城淄博,在中国基金历史上却留下了浓抹重彩的一笔。1992年11月11日,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举行成立仪式,这是中国第一只由央行批准成立的公司型封闭式投资基金。自此,投资基金破土而出。截至1997年10月,全国共有投资基金72只。

    1997年是中国资本市场基金发展史上,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

    王连洲认为,1997年以前,有70多家做产业投资基金,基本处于非标状态。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基金进入规范发展阶段,因此这也被业界视为新老基金的分水岭。

    经过对“老基金”清理整顿后,1998年,国内首批两家规范的基金管理公司——南方基金和国泰基金成立,成为中国“新基金”的起始标志。1998年被称为公募基金元年。

    随着公募基金的发展,仅仅靠一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去调节各方面法律关系已捉襟见肘,而且《暂行办法》仅仅针对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创投基金等亟待规范。1998年11月份,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北京召开第一届投资基金立法的国际研讨会,决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制定《投资基金法》的建议。

    1999年3月3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投资基金法起草组成立大会,王连洲被任命为起草工作小组组长。

    在起草过程中的曲曲折折、风雨坎坷难以想象,前后耗时4年半,作为“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首任组长,王连洲对这其中的艰辛记忆深刻,“召开过大大小小的包括国际、国内专家学者,业内人士以及基金投资者参与的各种讨论会、座谈会难以计数;直接或间接参与讨论基金立法的人员不下数千;专门以书面的形式征求各个省市有关单位和业务部门的意见,反复易稿不下数十次。”

    证券基投资基金、产业基金、风险创业投资基金分属不同的部门监管,而这个分歧似乎从投资基金在国内诞生以来,就横在几大部门之间,这就要协调各自的立场和诉求。

    对于产业基金、风险创业投资基金,究竟在资金的筹集模式、组织形式以及运作规则上和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哪些具体区别,大家不十分清楚,所以意见差别往往很大。始终难成共识,只不过在不同的起草阶段,争议的主要问题有所侧重和不同。而王连洲作为起草工作小组的主持人始终做着协调平衡工作,从起草“投资基金法”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最终出台,王连洲将其戏称为从“种瓜”到“得豆”,由此可见基金立法道路之曲折。

    终于,在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历时4年7个月,审议跨越九届、十届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为证券市场乃至社会各界瞩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终于正式通过并发布实施。

    王连洲清晰记得,《证券投资基金法》通过之后,最早的一篇报道是由《证券日报》发出的,“2003年10月28日,记者等我到很晚,记者敬业态度给我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

    退而不休 为资本市场鼓与呼

    2000年,王连洲退休。退休后,王连洲并没有离开资本市场,时时刻刻关心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不断鼓呼修改完善《基金法》等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时做出修订是必要的。退休后的王连洲,为尽快修改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不断地呼吁。2012年、2015年,《基金法》经过两次修订。私募基金被纳入调整范围;明确规定了有关基金从业人员的信用、诚实、谨慎、勤勉义务以及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对基金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强化了对基金管理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维护基金管理人的独立运营等。“种瓜得豆”终于变成了“种瓜得瓜”。谈起“种瓜得瓜”的结果,王连洲说最应该感谢的是前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是吴行长持续10年呼吁的结果。

    “由于参与《信托法》制定,对信托公司出现的问题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对于历次清理整顿信托公司中提出的某些意见,对于监管层或许有过冒犯,但位卑忧国,秉性使然吧。”王连洲说。

    王连洲退休20年间,依然诲人不倦,发挥余热。王连洲“忙忙碌碌”,担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基金研究所理事长;担任第一家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基金公司(华夏基金管理公司)的第一届独立董事、第一家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信托公司(华宝信托公司)的第一届独立董事,还曾担任宝盈基金管理公司、同仁堂股份公司等机构的独立董事,参与组建私募投资百人论坛、CIFC智库等跨行业活动,与证券、信托、基金、银行以及某些资产管理机构的业界人士长期维持着一种友谊联系。也由于其坚持不懈的努力,获得中国金融博物馆授予的基金终身成就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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