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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百张罚单凸显证券行业监管三大特点

2025-11-26 00:10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吴晓璐

    据同花顺iFinD数据统计,截至11月25日,今年以来已有60家券商(含子公司、营业部、分公司)收到证监会、地方证监局开出的105张罚单(含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另外,已有132名证券从业人员收到证监会、地方证监局开出的罚单。

    从违规业务类型来看,经纪业务、投行业务依旧是处罚重点区域。此外,部分券商还因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顾问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存在问题收到罚单,而合规内控机制不健全成为被罚的主要原因。

    市场人士认为,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对券商的处罚有三大特点。华商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齐梦林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全链条穿透监管,覆盖业务各环节;其次,“双罚”乃至“多罚”成为常态,既处罚个人又处罚机构;最后,处罚趋向精细化与立体化,综合运用经济罚、资格罚、声誉罚等手段。监管部门通过穿透业务本质、压实各方责任、运用多元工具,持续推动券商从“重业务扩张”向质量与合规并重的发展模式转型。

    经纪业务合规短板突出

    从处罚原因来看,上述105张罚单中,约一半罚单涉及券商经纪与合规管理,集中在券商营业部,包括营销宣传不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员工行为管理缺失,以及内部制度建设与内控机制有待完善等。

    营销宣传方面,部分券商开户招揽不规范,存在部分员工委托第三方进行客户招揽的情形;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违规承诺收益以及宣传预期收益率;对从业人员新媒体账号的管理不到位;员工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资格、基金从业资格,而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从事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等。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部分券商营业部存在向投资者发送知识测评问卷的答案,对个别投资者的个人信息核查不充分,未履行投资者财务状况审核义务,对投资者资格审核把关不严的情况,未告知投资者适当性不匹配的情况等问题。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方面,部分券商营业部存在向客户赠送实物礼品,向客户介绍人支付报酬,向客户返还业绩奖励,以返还部分客户佣金方式向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以及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部分费用的支出未制定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等问题。

    “这反映出部分券商在内部控制的落地执行环节仍有提升空间。”深圳大象投资控股集团总裁周力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行业实际情况来看,多数企业在总部层面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但在分支机构的政策传导与执行落地过程中,仍存在衔接不够顺畅的情况。部分存在问题的机构在短期业务发展与长期稳健经营的平衡方面有待进一步提升。

    齐梦林表示,处罚集中指向券商合规管理,清晰地传递出一个核心信号,监管正从过去对券商单一业务违规的“事后惩治”,转向对整体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过程监督”与“源头问责”。合规是券商后续展业的重中之重,可以说,未来券商的竞争不仅是业务能力的竞争,更是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水平的竞争。

    引导投行业务回归本源

    投行业务中,券商罚单涉及IPO、持续督导、再融资、债券发行等多个业务环节,被罚原因包括尽职调查不到位、持续督导失职、质控内核机制不健全等。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券商因保荐项目存在财务造假或欺诈发行,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东海证券罚款金额最高,因其在2015年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被证监会罚没6000万元。

    “这表明部分券商的内部控制未能实现实质风控,暴露出券商质控和内核的独立性、有效性不足。”齐梦林表示,部分券商尚未完成从“通道服务商”到“责任主体”的真正转变。监管通过处罚倒逼券商构建一个业务拓展与风险控制有效制衡、前中后台紧密协同,且权责清晰的投行业务治理体系。

    近年来,监管部门强化“申报即担责”,对IPO项目现场检查和现场督导比例明显提高,防范“带病闯关”。周力表示,从监管导向来看,“申报即担责”等要求的提出以及实行现场检查和现场督导,本质上是引导行业摒弃侥幸心理,回归投行本源。当前行业正积极响应监管要求,通过全业务流程的规范化梳理,持续重塑投行风控体系,推动业务质量稳步提升。

    此外,也有部分券商因资产管理业务中信披不及时、运作不规范被处罚。如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因债券投资交易业务部门存在异地办公未派驻合规人员的情形,资产管理部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配备不足,相关制度不够健全等,被上海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还有部分券商投资顾问业务不规范,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服务提供环节留痕记录不完整。如部分券商营业部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未对相关直播内容进行审核,相关投资建议信息未记录留存,被地方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今年8月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完善直接下调分类评级的适用范围,保持对重大恶性案件的震慑力度。按照“过罚相当”原则,适当提高“资格罚”纪律处分扣分分值、优化行政处罚扣分分值,合理设置扣分梯度,促进发挥多种监管手段的综合惩戒效果。以上修改有利于监管充分有效运用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和下调评价结果等多种监管手段,从严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监管部门优化评价结果下调手段,有利于通过正向引导与规范约束相结合的方式,推动证券行业整体服务质量与风险防控能力的提升。”周力表示,券商需从“重业务扩张”转向“质量与合规并重”,构建前中后台有效制衡、权责清晰的治理体系,从而在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下实现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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