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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两会等部门分工负责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相关工作9月底前完成

2022-03-26 01:12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苏向杲

    见习记者 杨洁

    3月2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由人民银行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9月底前完成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相关工作,年内持续推进。

    “在国际上,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各国处置金融风险的普遍做法。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实际,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3月25日表示,当前,我国金融业运行总体平稳,金融风险呈收敛态势,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但内外部环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经济金融发展面临的风险挑战依然较大,金融风险处置已进入常态化阶段,必须未雨绸缪,做好化解风险的资源储备。

    就目前推进进度,上述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相关工作正在研究推进,初步考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用于具有系统性隐患的重大风险处置,与发挥常规化风险处置作用的存款保险和行业保障基金都是我国金融安全网必不可少的部分,并且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区分不同行业、不同主体实行差别化收费,以平衡好风险、收益与责任,避免国家和纳税人利益遭受损失。

    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有三大分析。从管理定位来讲,从全局角度兜底行业保障基金无法覆盖的领域,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层级可能高于现有行业内保障基金,并由中央机构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以压实地方属地责任;从资金来源来讲,可能由金融机构与政府合力注资,金融机构缴纳费用可能根据“风险规模”和“风险系数”来核算,以促进市场化,发挥“奖优罚劣”和正向激励作用,积极发挥早期纠正功能,及时识别和通报风险,共同推动风险有效化解;从使用机制来讲,预计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仅针对系统性风险使用,强调金融机构自救的主体责任,发挥救助托底作用,避免风险传染扩散,确保金融系统平稳运行。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陶金对记者表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制需进一步明确,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建立的基金,可能需要有专门机构管理,这涉及政府资金和市场化资金的出资比例,资金来源和管理安排需要更具针对性的方案。

    申万宏源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杨成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设立正当其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应实现制度化、常态化。

    此外,华北地区某公募基金公司不动产投资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国外已有类似基金,主要用于防范系统性风险。此次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属于中央政府层面的决策和推动事项,长期来看,是宏观政策的有益补充,未来要关注该基金的相关规则以及资金来源和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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