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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严禁挂钩政府信用 两部委联手规范“债主”资质

2018-02-14 05:05  来源: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桂衍民

    企业债发行,尤其是城投债和平台债的发行和承销,利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或地方政府信用担保的常规操作,将彻底告别历史舞台。

    日前,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也发文正式强化企业债发债主体资质,严禁涉及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的虚假陈述、误导性宣传。并据此对各类中介机构,在进行地方城投债及平台债承销过程中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约定。

    两部委四大举措

    强化发债主体资质

    就在地方政府陆续爆出撤回或作废担保函之际,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财政部在春节前的最后一周,联合发文强化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

    在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中,两部委明确表示,要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功能,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

    通知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申报发债企业或项目资质要求;对有各类补贴或政府资金支持的企业和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发债申报要求;严格追责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对地方政府及地方发改委的具体要求。

    其中,对申报发债企业或项目资质要求约定最为详细,有四大具体要求:申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严禁党政机关公务人员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申报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企业自身财务信息和项目信息等,支持投资者有效甄别风险;申报企业应当实现业务市场化、实体化运营,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并充分论证、科学决策利用债券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纯公益性项目不得作为募投项目申报企业债券。

    主体评级严禁挂钩

    地方政府信用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规定发债主体严禁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该方面的内容,几乎贯穿《通知》全文。

    在发债主体资质方面,“严禁涉及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的虚假陈述、误导性宣传”,并对信用评级机构作了详细的业务指导,要求这些机构应当基于企业财务和项目信息等开展评级工作,不得将申报企业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相关企业申报债券时应主动公开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在发债申报企业提交申请方面,严禁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对违规融资和担保的发行人、中介机构等还要严厉追责。《通知》规定,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涉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和担保活动的申报企业、承销机构、会所、律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大惩处问责力度,并限制相关责任主体新申报或推荐申报企业债券。

    值得一提的是,国内从事信用评级的机构,在对城投债和平台债发债主体评级时,主要参考的指标几乎无不包含地方政府的信用和财政实力,地方政府的信用和财政实力甚至还是评级机构在对发债主体进行评级时参考的主要指标之一。

    据记者了解,包括鹏元资信、大公国际、中诚信、上海新世纪等评级机构,对城投公司主体评级主要参考的指标也是地方信用和财政实力。一家大型评级机构甚至直言,地方投融资平台的信用等级由两大因素决定:平台企业所属地方政府的信用;平台企业自身的信用。

    “严禁信用评级挂钩地方政府信用,而且违规者除发行人外,还将对中介机构进行严惩,这将考验评级机构及发债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某上市券商债券团队负责人分析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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