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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均可入局 我国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将全面开放

2020-01-09 22:25  来源:北京商报

    我国油气体制改革再有新进展。1月9日,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透露,自然资源部已于2019年12月31日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事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储量管理改革3方面内容,共11条,将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未来,我国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将全面开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内外资公司均可从事油气勘采

    在业内看来,此次《意见》最大的亮点是油气勘查开采市场的全面开放。根据《意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从事油气勘查开采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事实上,早在2017年发布的《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要求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逐步形成以大型国有油气公司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的勘查开采体系。《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也已取消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开采对外商投资仅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

    此次发布会上,自然资源矿业权司司长姚华军介绍,自2012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先后开展了页岩气、常规油气、煤层气探矿权竞争出让改革试点,对准入门槛进行了实践探索。“油气一口探井成本上千万甚至高达亿元人民币,要求从事油气勘查开采的企业须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意见》考虑到油气勘查的高风险、高投入等特点,对企业净资产做了最低要求,且规定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这两年改革开放的力度整体上是在加大的,我国重视能源安全的思路有所转变,一方面国内勘探开发力度加大,一方面加大开放力度,通过增加市场主体的活力,增加民营企业、外企的参与程度,来扩大整个资源的发现能力。”中国石油大学教授刘毅军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刘毅军认为:“现在的油气资源很多是非常规的、难采的、低品类的,需要通过技术创新提高它的可利用性。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开放的开发利用方式对整个技术进步是比较好的。不是只限于少数几个国有企业来开采油气资源,这使我们油气进口上涨过快的势头得到遏制,更长远地保证我们能源的供应和安全。”

    市场开放以后,会有一批能源行业或非能源行业民营、外资企业进入油气勘采市场。“从往年的情况看,它们会在原来的企业下成立一个能源部门或单独注册一个能源企业来进入这个领域,专门从事这项工作。因为这个领域是有一定专门性的,在资金投入上比较大,时间上比较长,风险也比较大。”刘毅军说,“不过这一市场回报率也比较高,资源相对来讲富余一些,有发现的话能够获得较好的回报。”

    探采合一增强市场活力

    在油气勘探开采的开放方面,近几年我国做了许多尝试,但刘毅军认为效果不是很好,把现有的存量矿权真正盘活才是关键。

    为了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在开放油气勘探开采市场的同时,《意见》还规定油气矿业权实行探采合一制度。具体来讲,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的,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进行开采的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这主要是根据油气不同于非油气矿产的勘查开采技术特点,针对多年来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刘毅军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原本探矿权和采矿权是分开办理,通常探矿权获得以后可以优先获得采矿权,但这不是必然的。探采合一后勘探和开发可以更好地结合起来,企业发现油气资源马上采矿,从手续上、从可预期性上、从估价上都会更便捷。

    刘毅军介绍,事实上,原来常规油气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离模式比较严格,有些非常规的油气资源则是滚动式开发,已经是探采一体的模式了。而现在这些领域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其实已经都不是那么严格了。“除了简化手续等方面的原因,这次改革更符合当前的发展需要,投资主体能够通过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一体化更好地做前期投入的可预期性、可获得性,积极性会得到很大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还调整了探矿权期限。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凌月明介绍,根据矿产勘查工作技术规律,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探矿权的年限得到延长,企业能够更长期地获得资源。”刘毅军说,他同时建议,在对投资主体降低准入门槛后,有些主体对采矿方面的经验不是特别足,安全、环保方面就需要政府的监管要跟上,加大监管力度。

    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

    为了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此次《意见》还对油气等资源储量管理制度进行了调整。

    现行储量管理制度设计中,主要有评审、备案、登记三个环节,存在评审范围边界不清,备案与登记管理环节重复,登记审查环节较为复杂,需经评审机构核实、下级管理机关初审等多个环节,登记数据项多、填报内容多,容易出错等问题。

    自然资源部矿保司司长鞠建华介绍,此次改革,取消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缩减办理环节和要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

    同时,明确评审备案范围,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减为4种,即只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进行评审备案。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其实以往政府也提出要在上游进行市场化鼓励,但是因为有这样那样的法律法规相关问题,难以很好地实行,所以把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一些事项取消的话,应该对投资主体比较顺畅的进入市场是有好处的。”

    “体制改革就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对上游企业来说,由于涉及到国家资源,以前是国有专营,放开以后应该会有更多的人进入这个行业,对于中国今后的资源保障以及供应、中国能源安全都有好处。”林伯强说。

    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实习记者 吕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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