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毛艺融
A股市场先行赔付再添一例。10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发布公告称,将担任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管理人,标志着该专项赔付工作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同日,广发证券公告称,广发证券会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清越科技实际控制人高裕弟三方共同出资3.7亿元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
此前,A股市场已有五起先行赔付的实践案例,相关保荐机构通过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等方式积极赔付投资者损失,实现投资者损失快速获赔、中介机构责任合理分担、市场风险及时出清的效果。清越科技案是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后,首单先行赔付案例。
投资者损失快速获赔
先行赔付制度起源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实践探索。自先行赔付机制落地以来,A股市场已有六单先行赔付案例。
第一单始于2013年万福生科案,平安证券出资3亿元设立专项基金,成为A股市场中介机构主动出资先行赔付的首单案例,为后续案例确立了“设立专项基金、委托投保基金公司管理、与投资者达成和解”的基本框架。
紧随其后,2014年海联讯案由四名控股股东出资2亿元开展赔付,打破了保荐机构单一赔付主体的格局。2017年欣泰电气案,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出资5.5亿元设立基金,该案同时伴随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成为退市案例里投资者救济的早期探索。2023年紫晶存储案由中信建投等中介机构牵头出资,赔付金额约10.86亿元,涉及投资者近1.7万名。2026年初完成赔付的广道数字案,由五矿证券出资2.1亿元,7680名投资者快速获赔1.78亿元,赔付金额占适格投资者损失总额的99.58%。
从上述五单案例来看,先行赔付工作大多在2至3个月内完成,赔付人数占比均超过95%,赔付金额占比均超过98%。上述五单先行赔付基金合计赔付投资者5.9万人次,赔付金额合计17.74亿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黄江东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现有案例看,先行赔付最重要的示范意义,是证明证券侵权纠纷并非只能等待行政处罚结束后再进入漫长的诉讼程序,而是可以通过“先赔后追”的机制,把投资者救济前置。此前部分案例中,高比例投资者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赔偿,说明该机制对群体性纠纷具有明显的效率优势。
赔付主体结构多元化
在前五单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指导意见》发布后的首单案例——清越科技先行赔付正式启动,将先行赔付实践推向新阶段。
回溯过往案例,多是中介机构进行先行赔付。紫晶存储案中,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联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恒益律师事务所三家涉案中介机构,共同设立专项先行赔付基金。
此次清越科技事件的一大特点,是在赔付主体结构、风险处置节奏方面实现进一步突破。清越科技案采用“中介机构+实控人”联合出资模式,系科创板先行赔付实践中实控人参与出资赔付的首例安排。
本次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申报期为一个月,自今年10月28日起至11月27日。投保基金公司介绍,赔付资金将陆续划付至完成有效申报的适格投资者账户,提醒相关投资者在12月15日至12月22日期间及时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赖冠能表示,清越科技案的特殊性在于,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和实际控制人共同拟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赔付主体更加多元化。同时,赔付安排与行政处罚、退市风险处置同步推进,投资者保护工作的重心明显前移。
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赵敬国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近年来,先行赔付实践案例中,赔付主体结构多元化,从万福生科案保荐机构单方赔付,到清越科技案“实控人、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共同出资,传递出造假者与失职中介共担责任的信号;赔付时点前移,从“先处罚、后赔付”走向“罚赔同步”。对投资者而言,先行赔付让纸面上的赔偿权变成真金白银的现实救济。
迈入规范化轨道
长期以来,先行赔付主要依靠个案自主推动,此前尽管已经积累了五单案例,但一直缺少统一、明确的专项规则指引,存在“一案一标准”情况。
从政策层面看,先行赔付制度规范化建设迎来关键一步。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起草《指导意见》,旨在促进和保障《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先行赔付活动实施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更好发挥先行赔付制度快捷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的功能作用。
《指导意见》明确先行赔付的适用主体和基本定位、投资者保护机构受托服务方式和范围,明确支持、鼓励实施先行赔付,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依规将先行赔付相关情况作为行政许可审查、行政处罚裁量、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等的考量因素等。
“过去先行赔付更多依靠个案推动,启动条件、方案制定、损失测算、资金管理、投资者申报及后续追偿等环节缺乏统一预期。”黄江东表示,此次《指导意见》规范先行赔付程序、明确关键节点和程序要求,有助于降低各方协调成本,也有助于强化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进一步看,《指导意见》有多方面亮点。“首先,制度定位更清晰,强调先行赔付属于自愿民事和解,既鼓励主动赔付,又不改变法定责任结构和追偿机制。其次,适用主体和服务机制更具包容性,除《证券法》第九十三条列明主体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自愿先行赔付的,也可参照适用;同时明确投保基金公司提供全流程公益服务。最后,监管激励更明确,先行赔付情况可依法依规作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裁量、诚信监管等考量因素。”黄江东说,后续《指导意见》落地后,预计会增强违法违规主体主动纠错和中介机构审慎履职的动力,并推动投资者保护由事后诉讼救济更多向前端快速化解延伸。
赵敬国认为,后续《指导意见》落地后,先行赔付有望从个案走向常态,与代表人诉讼形成梯次互补,压实“关键少数”和“看门人”责任,成为群体性纠纷化解的“第一道闸门”。
谈及投保基金公司如何更好地在先行赔付方面发挥作用?“未来,投保基金公司应进一步发挥专业、中立和公益平台作用,一方面提供方案指导、损失计算、专项基金管理、信息查询等一揽子服务;另一方面把好受托评估关,对事实不清、损失难以测算、争议较大的案件审慎受托。此外,做好数据、技术、结算等协同,提升赔付效率和公信力。”黄江东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