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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切实担负起退市实施主体责任 推动构建常态化退市新格局

2024-04-30 21:52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田鹏

    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正式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9项配套业务规则。其中,关于退市规则方面,本次退市标准的修订在2020年退市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对财务造假、内控失效等乱象的威慑力度,完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全方位立体化打击体系。此外,还收紧了财务类退市指标,加大绩差公司的退市力度;适当提高市值退市标准,推动市场化退市功能充分发挥作用。

    深交所表示,接下来,将切实担负起退市实施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好退市决策、信息披露监督、交易监控等重要职责,加大退市监管力度,推动加快形成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格局。

    科学优化强制退市指标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关键的基础性制度,既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提高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和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强监管、防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

    自2020年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以来,退市机制改革效果逐渐显现。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已有135家A股公司退市,其中强制退市公司数量达112家,是改革前十年退市家数总和的近3倍。

    目前,虽然我国的强制退市率已与境外市场基本一致,但主动退市的上市公司数量依然较少,追根究底主要原因则在于上市公司“壳”价值依然存在。

    在此背景之下,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严格强制退市标”“准畅通多元退出渠道”“削减‘壳’资源价值”“强化退市监管”等;证监会制定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证券交易所修订完善相关退市规则。

    其中,证券交易所在修订完善相关退市规则方面,科学设置重大违法退市适用范围,严格没有投资价值公司认定标准。例如,加大绩差公司淘汰力度。本次改革将主板营业收入由1亿元调至3亿元。其二,亏损中增加利润总额为负的考察维度。同时,完善市值标准等交易类退市指标,并继续坚持不同板块差异化的标准设置。2020年退市改革设置了3亿元市值退市指标后,尚无公司触及,本次拟对主板A股(含A+B股)作适当提高至5亿元。此外,将资金占用、内控审计意见、控制权长期无序争夺等纳入规范类退市情形,增强规范运作的强约束。

    在业内人士看来,强化出口畅通,有助于加快形成“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格局。退市改革对促进资本市场新陈代谢、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后续,随着退市制度改革进入新阶段,不合格公司将加速出清,“应退尽退”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净化市场生态。

    持续推动强化责任追究

    事实上,退市公司往往各类风险交织,对广大中小投资者切身利益和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均存在不小影响。为此,深交所在退市规则修订中强调,严格追责,加强救济。持续推动强化责任追究和投资者利益保护。

    具体来看,一方面,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退市公司,坚决予以纪律处分,用好用足“公开认定”措施严惩责任人,将会同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继续强化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全方位立体式追责,切实加大对相关主体的违法惩治力度。另一方面,强化退市风险公司的风险揭示力度,明确投资者预期。存在虚假记载等侵害投资者利益行为的,推动综合运用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等方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市场人士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后,主体依然存在,责任还要承担,投资者利益保护不因退市而改变,坚决杜绝“金蝉脱壳”“一退了之”。

    目前,虽然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等多种投资者索赔方式,均已有实践。但后续还需要加大代表人诉讼的适用力度,积极为投资者主张权益。灵活运用代位诉讼、支持诉讼,应对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提升民事诉讼的便捷性,强化投资者追责意愿。

    同时,市场人士建议,还需要强化对违规公司退市前后行政、刑事和民事等立体追责力度,加大保护投资者权益。一是就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害群之马”强化问责追“首恶”,及时予以立案查处,从严处罚“关键少数”。二是刑事、民事等多方面追责救济同步跟进,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卢鼎亮表示,为了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综合应用立体化追责手段,采取行政、刑事和民事赔偿等立体化追责体系来保护投资者利益。

(编辑 乔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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