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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4-03-16 01:39  来源:证券日报

    裘强:

    因你涉嫌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84号)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4〕5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4〕5号)。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应于《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4〕5号)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于《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4〕5号)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我局,并于发送当日将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如果你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按照《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4〕5号)载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领取《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4〕5号),请与我局联系(电话010-88086278,邮箱:bjjijin@csrc.gov.cn)。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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