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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期货公司高管任职管理办法

2019-08-31 06:16  来源:证券时报

    为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备案管理,证监会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本次《办法》修订,着重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对期货公司董监高人员管理方式的变化,主要是由事前核准转变为事后备案,明确备案管理的有关要求,以与《条例》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保持一致。同时,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一并进行明确和规范。修改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备案流程,简化备案材料。董监高人员的任职统一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明确备案时限和备案材料清单,不再要求提供工作年限证明、首席风险官意见、任职决定文件、相关会议决议、推荐人的书面意见等材料;规定期货公司董监高人员改任的,应重新备案,并明确例外情形。

    二是根据监管实践和市场发展,调整相关人员任职条件,优化任职管理规定,适应市场发展。除金融、会计、法律等专业经验外,允许有一定年限经济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董事长、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放宽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只能在参股的2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的规定,明确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兼职时不受限制,强化期货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和风险防范;适应2020年全面放开外资参股境内期货公司股比限制的政策,删除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数量不超过30%的比例限制。

    三是强化事中事后持续监管,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履职行为,切实提升监管有效性,进一步明确对相关主体的监管要求。将《办法》的适用范围由营业部负责人扩大到分支机构负责人,根据监管要求完善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条款,明确期货公司违规授权董监高人员之外的人员实际行使职权时,可对相关各方采取的监管措施;增加董监高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期货公司或者任职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法律责任条款。

    证监会表示,此次《办法》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既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又要保持监管有效性。二是优化现有制度框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程序。优化备案流程,简化备案材料,降低制度性成本。同时,明确董监高人员的任职和履职要求,强化事中事后持续监管。三是坚持好的经验做法,并积极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期货公司董监高日常监管经验,梳理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新变化,进一步完善董监高人员任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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