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
下载客户端

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股票频道 > 证券要闻 > 正文

把巨额罚款当广告的廖英强 撞上两高司法解释的“枪”

2019-07-17 01:19  来源:证券日报 刘伟杰

    ■本报见习记者 刘伟杰

    7月15日,据上海警方消息,近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侦破一起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案件,廖某强等8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本报记者注意到,仅在半个月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6月28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操纵市场司法解释》),这意味着证券市场上的“害群之马”将面临着更严的刑事惩罚。

   司法解释堵住了

    操纵案中的“跑冒滴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7月16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操纵市场的犯罪行为不断出现新手段、新伎俩,也使得违法犯罪成本较低。《操纵市场司法解释》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6种情形,“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以及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等,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对操纵市场的惩处力度。

    “这次《操纵市场司法解释》厘清了操纵市场的认定标准,细化了违法情节认定的数额等界限,对过去打击操纵市场案存在的大量‘跑冒滴漏’问题,进行了很好的解决。这次廖某强被刑事拘留正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操纵市场司法解释》给操纵市场的违法者敲响了警钟。”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杨兆全7月16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杨兆全表示,过去对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由于认定标准不清,情节严重与否多有分歧,导致大量应该处罚的案件没有被处罚。不少金额巨大、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往往只停留在行政处罚的层面。

    他表示,随着认定操纵市场行为的界限更清晰、量刑标准更统一明确,操纵市场行为应该会有很大收敛。

    刘俊海表示,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而认定“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焦点和难点。另外,《操纵市场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范围,主要包括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这些都会让不法分子产生忌惮心理,进而有效遏制操纵市场行为。

   尽快激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从国外证券监管经验来看,杨兆全表示,对操纵市场除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外,投资者的民事索赔对遏制操纵市场行为,也有极大的现实作用。不过,在我国目前的证券投资者维权诉讼中,操纵市场行为的索赔还没有得到法院的普遍认同。这不利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大大妨碍了对操纵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刘俊海也表示,借鉴英美两国在证券市场两百多年的经验,我国需要激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也就是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同步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进一步加大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不能让廖某强案的投资者索赔难。

-证券日报网
  • 24小时排行 一周排行
  • 深度策划

多地密集走访调研上市公司

通过调研认真解决上市公司发展中面临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加大对优质上市公司……[详情]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8001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181903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

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