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宝琛
日前,上交所发布通知,明确2018年第四季度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定期调整的有关事项,并自2019年1月14日起施行。
据了解,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优化标的证券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于每季度末对标的证券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实施调整。
本次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调整以优先保留现有标的股票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市盈率、上市公司及市场情况等因素,对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上交所上市A股,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选取新增标的股票,调整后上交所标的股票数量为525只。
本次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的调整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并综合考虑基金类型等因素,调整后上交所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数量为32只。
上交所要求,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标的证券范围调整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同时,上交所要求,各会员单位应进一步优化自身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合规运营情况及市场交易情形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严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