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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两类债券发行人应于4月底前完成2018年年报披露

2019-01-11 20:33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朱宝琛

    为进一步提高债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信息披露的风险揭示作用,做好公司债券及企业债券发行人2018年年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通知,就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通知明确,以下两类债券发行人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2018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一是2018年12月31日前,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在本所上市/挂牌,且债券在2018年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含当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发行人;二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在上交所上市/挂牌,且未披露2018年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发行人。

    发行人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特定品种债券的,应当按照规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专项信息披露。

    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在上交所上市的,如发行人2017年度亏损,应于2019年1月31日前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告;如2018年年度业绩预告亏损,应在正式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前至少披露3次公告,提示连续两年亏损及债券暂停上市的风险,债券已暂停上市的除外。

    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承担相关规则及协议所列明的责任;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应根据相关规定,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协助发行人递交相关公告。

    此外,通知明确,发行人应当在上交所网站披露年度报告。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上交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按照《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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