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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主体再扩容 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2018-12-06 23:49  来源:证券日报 孟珂

    ■本报见习记者 孟珂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京津冀、上海、广东等8个区域对促进创新的改革举措开展了先行先试。其中,在向全国推广的主要举措当中,包括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

    会议决定,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引入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订单等方式参与企业技术攻关。

    对此,中邮证券董事总经理尚震宇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薪酬与市场化职业经理人与研发人员相比普遍偏低,长期的低激励造成核心人员的流失,不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现在以“技术股+现金股”加大股权持有和激励方式,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利于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改善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的生产关系,便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科技成果的转化运用将促进相关产业领域的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对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主体仅在少数地区试点。2010年,国务院确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至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

    2016年2月29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明确从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来对企业技术骨干及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

    2018年9月18日,国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转制院所企业投资的科技企业也被纳入激励实施范围。

    此次,将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纳入股权激励范围,是对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主体的又一次扩容。

    “这是一个重大突破,以前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的人员创业时产权不明晰,容易产生纠纷,甚至法律问题。以股权持有、股权激励等方式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可以解决科技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对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是一个重大利好。”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研究员赵亚赟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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