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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亚科技中介将被严查 时隔九年保荐机构或难逃追责

2018-06-28 09:4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6月26日晚间,证监会公布了2018年以来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被移送司法机关的上市公司金亚科技(300028.SZ),与此同时,交易所方面也表示将启动对金亚科技强制退市机制。

    事实上,在欺诈发行被调查之前,证监会已经就金亚科技2014年伪造财务数据一事进行了行政处罚。此次金亚科技涉嫌欺诈发行的行为正是在证监会调查其伪造财务数据时发现了相关线索。

    根据证监会的认定,金亚科技为了达到发行上市条件,通过虚构客户、虚构业务、伪造合同、虚构回款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骗取首次公开发行(IPO)核准。其中2008年、2009年1月至6月虚增利润金额分别达到3736万元、2287万元,分别占当期公开披露利润的85%、109%。

    在金亚科技之前,欺诈发行已经有万福生科(300268.SZ)和欣泰电气(300372.SZ)两起轰动市场的案件,值得注意的是,这两起案件中,相关中介机构也遭到了证监会的严查和严惩。

    因此,此次金亚科技涉嫌欺诈发行的案件中,对于中介机构如何定责,又如何追责成为了市场关注的焦点。

    全面调查中介机构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正在对金亚科技IPO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全面调查。

    记者查阅金亚科技2009年上市前后的资料后发现,金亚科技当时的保荐机构为联合证券,审计机构为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律所则是天银律师事务所。

    记者从证监会处获悉,目前证监会已经初步查明,上述三家中介机构涉嫌出具含有虚假内容的证明文件。

    根据金亚科技上市前三家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显示,三家机构均表示已经勤勉尽责,并按照要求完成尽职调查等工作,且愿意做出相应真实性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例如天银律师事务所在《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做出了如下声明:

    本所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股份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显然金亚科技为了上市进行的财务造假,三家中介机构并没有及时发现,因此三家机构均有面临证监会处罚的可能性。

    参照此前欣泰电气发行欺诈的案例,保荐机构、审计机构以及律所均被罚。其中,兴业证券被没收收入、罚款共计5738万元,两名保荐代表人被罚10年禁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被没收收入、罚款共计1290万元,三名签字注册会计师被采取3年到5年不等的市场禁入措施。律所东易律师事务所被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郭立军、陈燕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证监会表明已经初步查明相关情况意味着这些中介机构距离最终被定责以及处罚不远了,目前来看这些中介机构如果想要被追责轻一点,有两方面的工作可以做,一方面是积极配合调查,另一种路径则是能够证明在整个过程中中介机构并无过错。”一位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记者表示。

    就处罚严厉程度来看,保荐机构最重,剩下依次是审计机构和律师。

    “在证监会的规定中,保荐机构和保荐人在欺诈发行上承担的责任最多,因此欺诈发行案中,券商遭遇重罚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北京地区一家券商投行部的人士认为。

    与此同时,作为保荐承销机构券商在目前的处罚规则下还将面临巨额的先行赔付金。这对各家券商来说都是一个不小的经济负担。

    华泰联合或担责

    金亚科技之前,在万福生科和欣泰电气案例中,平安证券和兴业证券都先行设立了赔付基金来赔偿投资者,其中平安证券耗资3亿元,兴业证券设立的先行赔付基金则为5.5亿元。

    但在金亚科技的案例中,是否能够追责保荐人以及让保荐人设立赔付基金受到市场关注,因为在当时作为保荐人的联合证券已经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华泰联合证券。

    “此前两起欺诈发行的案例中还没有碰到过这样的情况,兴业证券和平安证券的主体都很明确。联合证券当年的问题是否要由现在的华泰联合来埋单是个问题。”前述北京地区券商人士表示。

    对于追责主体的疑问,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告诉记者:“如果当时联合证券变更华泰联合证券后的法人主体没有变更,那么就仍旧无法避免被证监会处罚的风险,但如果当时的主体已经被注销了,那么就只有具体人员会被处罚。”

    记者也梳理了当年联合证券变身华泰联合的过程,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华泰证券作为此前联合证券股东在2007年前后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联合证券第一大股东,并且将联合证券更名为华泰联合证券。而根据工商资料显示,联合证券在变身为华泰联合证券的过程中,公司主体确实未有变化。由此可以判定联合证券的法人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当年的联合证券业务引发的执业风险或有一定几率让现在的华泰联合承担。

    另外一方面,金亚科技欺诈发行距离今日已经过去了九年的时间,当时参与项目的相关人员已经从华泰联合证券离职甚至已经离开了证券行业。

    根据记者梳理,当时保荐机构项目核心的三位项目组成员,两位保荐人一位项目协办人中有两位已经从华泰联合离职,其中项目协办人在金亚科技上市不久之后就已经离职。但根据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的情况来,对于个人的追责仍会追溯,两位保荐人或面临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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