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日趋成熟
实体经济发展需要资本市场支持,监管层也一直在推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近5年来,证监会围绕注册制改革也在从各个方面创造条件。
2015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下称《授权决定》)获通过,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关于IPO核准制的有关规定。《授权决定》实施期限为2年,于2018年2月29日到期。
不过,随着2015年下半年股市出现异常波动,改革节奏放缓。经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2月23日审议决定,上述有关注册制改革的国务院授权期限延长两年至2020年2月28日。
回顾2015年,股指异常波动暴露出市场在许多方面还不成熟,注册制改革条件不具备。值得注意的是,当前许多条件已经明显改善。
首先,IPO“堰塞湖”消解,发行节奏逐步市场化。企业长期积压在上市入口,使得IPO改革长期“投鼠忌器”。但数据显示,“堰塞湖”在不知不觉中已经基本消解。2017年,证监会审结IPO企业多达633家。截至2018年2月22日,证监会排队企业降至438家。相比2016年6月的800多家减少近半。
“两年来,证监会持续完善新股发行环节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坚持新股发行常态化,逐步放开新股发行节奏,新股发行堰塞湖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刘士余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说明时表示,目前,影响推进注册制改革的“堰塞湖”包袱大为减轻,上市公司质量第一的理念深入人心,发行节奏趋于市场有序调节,有利于注册制改革的发行市场秩序逐步形成。
第二个明显变化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加强。对许多投资者而言,注册制意味着发行标准、发行节奏、发行价格市场化,最担心的是会否出现“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情况。事实上,过去两年,针对企业、中介及违法违规投资者等主体的“强监管”,恰恰是证券市场的一条主线。
据刘士余介绍,两年来,证监会严厉打击欺诈发行和虚假信息披露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了一大批危害市场、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法分子,有效遏止了一段时间以来资本市场恶性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证监会专门组织实施了IPO财务信息披露核查等专项监管执法行动,进一步净化了推进实施注册制改革的市场环境。
数据显示,2017年全年证监会启动调查478件,新增立案案件312件,其中重大案件90件,同比增长一倍。全年办结立案案件335件,同比增长43%。
第三个明显变化是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是注册制改革的核心,过去两年,监管部门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推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欺诈发行“先行赔付”制度、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以及对上市公司进行“刨根问底”式实质性信息披露监管等,探索投资者权益保护新举措,完善有利于注册制改革的配套制度安排。
“投资者对注册制的理解存在较多误解,不少人将注册制理解为没有门槛、大规模上市,所以过去总是‘谈注册制色变’,一提加快注册制改革,股指就受到压力。”董登新表示,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层选择淡化“注册制”这个概念的提法,但实际上却没有放慢“创造条件”的步伐。
在注册制框架下,交易所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在过去两年间,证监会一直在对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和审核功能进行强化,悄悄“练兵”。审核方面,证监会抽调交易所人员参与IPO审核,增加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交易所人员比重,以及由交易所实质承担部分公司债券发行预审职能等措施;监管方面,修订《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探索推进“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模式,完善交易所对发行人、投资者、会员的管理措施和手段。
刘士余还透露,通过两年努力,交易所在适应注册制改革新机制要求的制度、人才、经验、能力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已经日趋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