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侯捷宁 左永刚
3月17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指引要求,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风险事件预警监测机制,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发生预计违约或实质违约情形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响应,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受托管理人应急处置预案。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此举旨在加强对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的防范应对,督促引导受托管理人做好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下一步,证监会及证券业协会将依法依规,全面加强公司债券市场风险防控和应对体系建设。
指引明确,受托管理人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可以要求发行人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发行人拒不配合受托管理人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向交易场所、受托管理人所在地证监局、发行人所在地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按规定及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受托管理人应当制定公司债券违约风险处置应急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应急管理工作的常态化组织结构及协调机制;应急处置的触发情形和预警监测机制;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要求;应急管理工作的档案保管要求。
如果发行人发生预计违约情形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及时掌握发行人风险状况,督促发行人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发生预计违约情形且发生触发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条件的事项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视情况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向受托管理人做出以下授权:授权受托管理人提起民事诉讼、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等;授权受托管理人提请担保人代偿或处置担保物;授权受托管理人参与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等法律程序;授权受托管理人处置违约事项所需的其他权限。
此外,指引还强调,风险事件由预计违约发展为实质违约或发行人直接发生实质违约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督促发行人及时告知全体债券持有人,按规定和约定对实质违约后的处理过程持续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实质违约的,受托管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约定的偿债措施。
邓舸表示,《指引》发布之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要求,尽快建立公司债券违约风险处置应急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下一步,证监会及证券业协会将依法依规,全面加强公司债券市场风险防控和应对体系建设,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