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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禁止任何形式的表决权有偿委托

2021-09-07 01:56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日前,捷成股份公告称,实控人徐子泉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所代表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等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府相数科”行使;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控人变更为府相数科的实控人周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徐子泉。

    股东权利包括分红等自益权以及表决权等共益权,徐子泉委托给“府相数科”的权利,基本都是股东共益权,给自己留下了股东自益权;除此之外,他还促使一致行动人康宁放弃其持股表决权等诸多共益权。

    徐子泉之所以如此操作,据公告是因为上市公司需要新的资金投入,需引入新的战略股东。公告还显示,委托协议生效后,府相数科一方将为徐子泉或其关联方提供不低于7亿元的流动性支持。给人的感觉,此次控制权转让的实质或目的可能就在于此。这些钱的用处并不清晰,是否与上市公司关联不得而知。

    将股东自益权与共益权大幅切割、分别行权,由此可能引发诸多法律疑难问题。比如,既然徐子泉已将其表决权委托他人,又如何影响股东大会决议,如何还称得上是控股股东?这本就埋下了控制权之争的隐患。

    再比如,康宁签署《承诺书》放弃持股表决权等权利,但表决权等权利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固有权利,如果康宁违背承诺,就是要行使持股表决权,有谁拦得住?靠区区一纸承诺,也难确保“府相数科”的控制权稳定,由此可能引发诸多难解纠纷。

    表决权当然可以委托,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显然,此处股东仍是主人,代理人只是代理身份。而新证券法第90条对表决权征集也有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适格股东、投保机构等可作为征集人,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此处股东与征集人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但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

    征集表决权的实质就是委托代理,无论委托也好,征集也好,委托人始终是主人,本案表决权受托人(代理人)摇身一变为上市公司实控人,这样的跨度实在让人难以接受。此类实控人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可能没有上市公司任何持股,凭何全心全意为上市公司服务?如果套取上市公司利益,可能更难追究法律责任。

    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对象,更多是持股的中小股东,他们不能从此种表决权委托中收取好处,而实控人私下大笔委托表决权却可变相获取利益,法律对此并无明文限制。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两种不同境遇,难言公平。

    对此,笔者提出三方面的建议。

    第一,应禁止任何形式的表决权有偿委托。无论是表决权公开征集还是私下委托,无论是小笔委托还是大笔委托,都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委托。

    第二,应禁止不可撤销式表决权委托。表决权委托与股份转让相比,完全不是一个概念,真金白银式股份买卖转让,由此带来持股比例增加,其所附有的表决权是谁也不能剥夺的。世上本就不存在不可撤销的委托,在此前安控科技、海伦哲等案例中,所谓的“不可撤销的表决权委托”也被要求撤回,当初“不可撤销委托”之陈述可能形成误导。表决权委托方一旦撤销委托或者违约处分委托股份,这将很大程度上影响受托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能力。

    第三,应遏制控制权溢价。一些场外主体之所以愿意花费一定代价,以表决权受托这种脆弱方式获得控制权,一方面这种方式可能代价较小,另一方面也可能由此获得控制权溢价。为此,在体制机制层面应更多赋权中小股东,让其对实控人形成有效内部约束。另外,对实控人利用关联交易等攫取控制权溢价的违法违规行为,也要强化责任追究,让其得不偿失,如此才能遏制控制权有偿转让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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