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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发布“双11”消费提示:慎重预付定金

2020-11-04 09:26  来源:证券日报希红市公众号 潘蕾伊

    “双11”将至,商家们开始“摩拳擦掌”,使用预付定金、抢先预订、返红包、赠送小礼品等一系列方式来吸引消费者的关注,不少“囤货党”“养生族”通宵达旦熬夜剁手。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11月3日发出消息,提示消费者,要慎重预付定金,警惕“明降实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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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消费者该如何在“双11”大促之际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好自己的利益?《证券日报》记者采访了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他表示:“网络购物中,平台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对于买卖合同的条款,双方均有权利进行自由磋商和约定,平台通过让消费者勾选定金协议的方式,获取消费者对该定金协议内关于不支付尾款,定金不退还约定的同意,属于双方对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的表现。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在购物时同意卖家定金不退的预售协议,则卖家对定金不予退还是合理的。从法律上讲,这符合平等主体自由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双11”产生争议的问题,不止是定金问题。有消费者反映,某些平台发货过快是抑制消费者“想退货的心”;同时,所谓“双11”大促,也不是每件商品都比平时便宜。

    对此,李旻表示,尽管部分卖家提前发货,这也并不能避免退款现象发生。因为消费者仍然受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款的保护,可以通过收货后再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方式拿回定金及尾款。

    此外,北京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丁秋萍律师还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如果商家和消费者约定的是定金,那么消费者后期取消订单时,商家对于消费者预付定金是可以不退款的,从法律上站得住脚。

    丁秋萍还表示,实际生活中很多消费者对于定金规则并不知悉也不会打开协议进行阅读,且平台和商家往往是处于强势的一方,因此为了避免在促销活动中存在引诱消费者提前下单的情况,建议商家在涉及定金不退的条款后面补充,如果商家违约,需承担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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