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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蓄势待发

2018-05-26 06:05  来源:证券时报

    肖飒 王淼

    5月21日,中国证监会党委召开会议提出,在IPO、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审核中,要进一步加大对环保问题的重点关注;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优做大。

    具体来说,是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完善绿色债券等相关制度政策,同时也要继续落实好与原环保部签署的《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研究建立上市公司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制度,持续强化上市公司环境和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披露义务。

    2016年8月中央出台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深入阐述了我国发展绿色金融的环境、目标、内容和路径等内容,我国由此为开端,开始构建全球首个以政府为主导的绿色金融体系。绿色金融被定义为:“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回顾十九大报告,对生态文明、环境保护、绿色发展、绿色金融等方面也是着重墨描述。绿色发展能够带来环境改善、资源节约等公共效益,但外部性内部化的困难导致市场主体发展动力不足。绿色金融概念的提出,就是希望通过金融工具的作用,弥合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鸿沟,促进绿色发展。当各国政府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时,无疑会成为引导环保事业发展的主力,而要保护好生态环境,就必须制定一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规政策。

    近年来加剧的环境问题更是直接开始关系到银行贷款的安全性,为了减少坏账,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中也开始认真审视企业所存在的环境问题,不断尝试绿色金融,以降低银行代扣款的风险性。这也是自1988年德国成立世界上首家“绿色”银行后,我国加入“赤道原则”的体现。绿色金融的开展涉及金融、环保、统计、监管等各部门,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来完善我国的绿色金融发展体系。

    不可否认的是,绿色金融在市场化环境下也面临着众多风险:(1)技术风险。绿色金融支持的项目收益不一定符合预期;(2)政策风险。环保和金融监管政策的变化可能会给绿色金融体系运行带来波动;(3)市场风险。绿色项目的开发成本在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具有不确定性。这就需要国家在完善有关绿色金融立法和政策的同时对其进行监管,构建风险防范机制,主要是通过信息披露与审计机制来进行运作。建议能够标准化信息披露的形式,通过对绿色金融财务信息列报、绿色金融信息报表附注、绿色金融报告等方面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发展绿色金融审计业务,完善审计标准,采用绿色金融审计的报告方式设立独立的审计准则与审计指南。由此解决以往绿色金融在信息披露和审计上存在的不完整、不规范、形式化的问题。

    在立法层面做好相关规定后,便是构建违反绿色金融要求的追责机制。要树立环保司法理念,妥善处理绿色金融纠纷。参考西方国家,宜采取以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为主,刑事责任为辅的措施,对违反金融法律的人员进行处罚。若是绿色金融监管部门违反相关监管规定,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且相关人员需要追责。若是企业未及时披露相关环保信息,企业负责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此产生重大环境污染的,企业负责人需承担刑事责任。这样做也能够形成倒逼效果,使得商业银行有序开展绿色信贷业务,避免资金进入到污染严重的产业中,从而降低了坏账率。

    绿色金融势必促进现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未来也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除了企业和机构投资者外,还会吸收个人和家庭的参与。这就需要我们完善绿色金融项目的法律规定,在其推进过程中积极给予法律支持,从宏观监管和市场监管两个层面丰富和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必要时通过刑法手段加以规制。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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