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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界代表委员齐声呼吁:提高欺诈发行刑责力度 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

2020-05-26 06:11  来源:证券时报

    “对证券市场欺诈发行严惩追责”是“两会”证券界代表委员的共同呼吁。

    3月起实施的新证券法,已经明确释放了不断加大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惩治力度的信号。新证券法全面完善了欺诈发行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包括提高行政罚没款金额,确立了“责令回购”、“先行赔付”以及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认为,必须加大力度打击信息披露造假,让失信欺诈者付出沉重代价,应当“民行刑”三管齐下,构建立体化的欺诈发行责任追究体系。

    欺诈发行处罚太轻

    财务造假行为,是以损害多数人利益为代价,为少数人换取不义之财的行为,是资本市场上的掠夺,是对普通投资者的侵害。

    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金亚科技被证监会查实IPO造假,涉及募集资金4.18亿元,波及近6万户投资者。2015年,五洋建设欺诈发行公司债券,非法募集资金高达13.6亿元。然而,在现行刑法中,欺诈发行罪被纳入“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范畴,最高刑期仅有5年,与其社会危害性难以匹配,欺诈发行处罚太轻多年来也一直被市场诟病。

    相比之下,同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集资诈骗罪,由于被刑法归入“金融诈骗罪”章节,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处罚力度就重得多。2016年,在一起涉及1.9亿元集资额的集资诈骗案中,共有517名集资参与人未兑付资金9000余万元,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提出,尽快推进公司法、刑法修改,提升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目前欺诈发行最高5年的刑期明显偏低。”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建议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罪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将最高刑期提至无期徒刑,同时提高罚金额度,拓宽该罪规制范围,明确“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使该罪的犯罪类型、刑罚配置与其社会危害性相匹配。

    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指出,在提高上市公司违法成本的同时,要加大退市力度。鉴于推广注册制之后上市条件相对宽松,一些上市公司可能存在较大的造假风险和动机,建议提高上市公司以财务造假粉饰报表的违法成本,加大退市力度,建立更为紧凑的退市程序,增强市场可预见性。

    强化“关键少数”责任

    新证券法明确,对信息披露造假的公司实行“双罚制”。就此,刘新华认为,新证券法已经规定了该类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刑法也亟需修订,将此类行为纳入打击范围。

    王建军指出,修订后的新证券法特别加强了控股股东、实控人在欺诈发行中的法律责任,比如规定组织、指使从事欺诈发行的最高可处2000万元罚款,明确民事过错推定、连带赔偿等。建议刑法明确组织、指使欺诈发行的刑事责任,从刑罚方面加大震慑。

    具体来看,王建军建议将刑法相关条款修改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且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也要让协助造假者付出沉重代价。”朱建弟表示,有的商业银行和上市公司串通,出具虚假的银行询证函回函、虚假银行回单、虚假银行对账单,欺骗注册会计师;一些上市公司的供应商和销售客户也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帮手。更有甚者,有的公用事业部门也和上市公司串通,出具虚假供电费用、供气费用、粮食储存数量,协助上市公司进行生产成本、销售造假。

    “激活”证券集体诉讼也是代表委员呼吁的关键内容。全国人大代表,湖北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李秉恒表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的有效实施,需要集体诉讼快速地被“用起来”,形成制度闭环,倒逼上市公司自觉遵守法律。

    刘新华表示,要从诉讼、救济和索赔机制上探索创新,着力解决中小投资者维权时间长、成本高、执行难、效果差的问题。

    构建高效的执法体系

    试点注册制是资本市场改革重要的制度突破,需要对造假者从严惩治形成震慑。

    王建军表示,证券发行注册制已作为一项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写入新证券法。在科创板、创业板先行先试的基础上,下一阶段,注册制改革将分步骤向全市场推开,在此进程中,加大刑法制度供给十分迫切。

    王建军提出,新证券法实施后,刑罚过轻的问题尤显突出,短板亟待补齐。此外,新证券法还拓宽了证券品种范围,也需要刑法予以配套完善。加快修改刑法,严打欺诈发行,建立健全“民行刑”三管齐下、齐头并进的责任追究体系,才能为全面实施注册制保驾护航。

    刘新华表示,有必要加大对造假行为打击力度,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刘新华建议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目前,过半数的案件判决书引用兜底条款予以处罚,反映出刑法规定的操纵情形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新证券法新增了操纵市场行为,细化了规定,为适应市场的发展变化,与新修订的证券法相衔接,建议增加新的操纵情形。”

    朱建弟指出,只有构建起自律管理、日常监管、稽查处罚、刑事追责、集体诉讼和民事赔偿有机衔接、权威高效的资本市场执法体系,才能让市场参与各方在新的监管形势和执业环境之下,化外在压力为内生动力,让上市公司专注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中介机构在业务能力和管理方式上下足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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