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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司法解释有望修改 提高刑事打击力度

2025-12-15 23:24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吴晓璐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修改内幕交易司法解释。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大对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治力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顽疾”,违背市场“三公”原则,对市场诚信基础造成侵蚀损害,打击投资者信心,破坏市场生态。一直以来,内幕交易是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刑事司法解释”),为资本市场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近年来,内幕交易犯罪隐形化、变异化特点较突出,内幕交易刑事司法解释出台已久,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资本市场。”谈及此次修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雷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修改司法解释,织密法网,有助于提升对内幕交易犯罪打击力度;另一方面,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以及避免误伤投资者,也需要进一步明晰法律规则,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进一步完善

    执法司法标准

    据最高人民法院介绍,近年来,内幕交易违法犯罪愈发隐蔽,有的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合同、计划等规避法律制裁,有的在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中建“暗仓”进行内幕交易,获取巨额非法利益。2021年至202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204件243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51人,重刑率21%,彰显了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从严从重和维护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心。与此同时,人民法院也在不断研究健全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织密法网。

    实际上,修订内幕交易刑事司法解释并非突如其来。今年2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葛晓燕在通报近年来证券犯罪检察工作主要情况时提及“修改内幕交易罪司法解释”;10月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也提出,“推动制定、修改内幕交易、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刑事司法解释和私募基金犯罪司法政策文件”。

    市场人士表示,在实践中,内幕交易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修订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执法司法标准。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当前,内幕交易在主体界定、信息认定、交易方式及责任认定等方面均出现新问题。首先,从交易主体来看,证券法中对于内幕交易规制对象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两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类型一直存在定性的难题,成为最近几年一些案件争议焦点;其次,从交易信息来看,内幕交易越来越发生于内幕信息形成早期,部分甚至发生在内幕信息尚未完全确定时,导致确定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困难加大;再次,从交易方式上看,一些利用大宗交易、融券、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方式进行场外交易的内幕交易出现,通过跨市场套利;最后,从法律责任认定来看,多元内幕消息(比如多个利好消息)案中,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只知晓一个内幕消息并且泄露或者从事交易的责任认定也存在一定的困惑。

    “正是基于这些新现象、新问题,考虑到2019年证券法已经得到全面修订,因此对依据修订前的证券法所制订的‘两高’司法解释进行修订,也是法治进程的因时之需和应有之义。”郑彧表示。

    程雷表示,从实践来看,对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但是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明显减少,所以,无论是市场规范还是打击犯罪,都仍需持续发力,司法解释也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年内证监会

    已开91张罚单

    资本市场是“信息+信心”的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利用内幕信息谋取非法利益,使证券交易信息失去平等性和及时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削弱广大投资者信心,影响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的正常发挥,证监会始终对内幕交易保持高压执法态势。

    据同花顺数据统计,截至12月15日,今年以来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开出91张内幕交易罚单(行政处罚决定书),4家公司以及106人合计被罚没7.25亿元。从处罚类型来看,避损型内幕交易罚单数量增多,有15张;从处罚对象来看,泄露内幕信息者和内幕交易者“双罚”较为普遍。

    例如,福建某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窝案”中,公司董事长因泄露两则重要内幕信息,被罚400万元;另外3人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等被罚9071.44万元,4人合计被罚9471.44万元,为年内内幕交易罚款金额最高的罚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出现越来越多的“信息受领型”内幕交易行为(指行为人虽非内幕信息最初知情人,但通过接受他人主动或被动泄露的内幕信息,并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的行为),传统型的内幕交易即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和并购重组事件的直接参与人员作为违法行为人的案件数量则相应减少。

    推动出台

    民事赔偿司法解释

    除了加大对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力度,一直以来,市场对追究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呼声不断,业界人士建议出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构建“三位一体”追责体系,强化中小投资者保护,维护市场“三公”原则。

    新“国九条”对此也做出安排,提出“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司法解释、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

    今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对民事领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赔偿责任等仅有法律原则规定、确需制定司法解释的,抓紧制定司法解释”。上述《若干意见》提出,“推动出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

    郑彧表示,虽然证券法已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承担有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从实践来看,目前对于内幕交易的规制主要还是要通过加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来实现。对于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目前在责任的构成要件、可赔偿对象、应赔偿金额等方面存在争议,因此,需要对这些问题达成符合市场认知和理解的科学共识后,推动出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更为稳妥。

    汤欣认为,现行证券法明文规定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法源依据。不同于欧盟等地区的市场保护模式和美国的信义义务模式,我国证券法的内幕交易制度体现了保护个人投资者与市场整体的双重保护模式。为实现投资者保护目的、保护投资者对于诚信市场的期待并救济相应损失、提高市场运行效率、考察义务合理分配等证券法政策,内幕交易的禁止性规范具有保护性规范性质。对应地,证券法中“公开或戒绝”义务亦为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违反该义务构成过错并产生损害赔偿责任,但仅“同时”及“反向交易”中的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与义务违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应当得到赔偿。应当认识到,在内幕交易规范中私人损害赔偿救济具有补充性,其规范构成应合乎此项定位,证券法及监管规则也应完善源头遏制并精准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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