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曹卫新
7月1日,深交所官网披露一则纪律处分决定,因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能源”)2025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业绩与年报披露的实际业绩存在重大差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业绩预告,深交所对东华能源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王智斌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市公司在编制业绩预告前,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预沟通,这是避免预告数据与最终审计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基础工作。预告披露前,公司应确保已掌握充分证据,避免审计过程中发生颠覆性调整。”
处分决定显示,2026年1月31日,东华能源披露《2025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400万元至5000万元;2026年4月21日,东华能源披露《2025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修正后2025年度净利润为-1.3亿元至-9000万元;2026年4月25日,东华能源披露《2025年度业绩预告第二次修正公告》,预计修正后2025年度净利润为-9.84亿元至-9.44亿元;2026年4月29日,东华能源正式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9.21亿元。
对此,深交所认定东华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周一峰,董事、总经理邵晓,董事、财务总监方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现行规则,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作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需对日常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合理性进行把关;财务总监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需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重大会计估计及收入确认时点承担专业责任。为避免责任集中,公司应建立长效内控机制,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对重大财务事项进行事前审查,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和预警机制,确保重大诉讼、仲裁及资产减值信息及时传递至决策层,并定期组织董监高参加合规培训。”王智斌表示。
此外,今年5月份,东华能源还因未及时披露仲裁发生及仲裁后续重大进展,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仲裁相关事项,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经监管调查,2022年5月13日,东华能源在中国香港发生仲裁事项,其中最大涉案金额折合约13.7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64%。2026年1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东华能源8.02亿元财产。2026年1月15日,东华能源持有的子公司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价值8.02亿元的股权被冻结。对于上述仲裁情况,公司于2026年4月份才补充披露。
针对该项未及时披露仲裁相关事项的违规行为,5月26日,深交所同步向东华能源及相关当事人下发监管函,要求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中关村物联网产业联盟副秘书长袁帅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多重监管处罚叠加对于上市公司的负面影响会渗透到经营和资本运作的各个层面。如在再融资层面,不排除后续推进难度会加大;机构持股层面,公募、保险资管等机构投资者大多设有合规投资标准,不排除部分机构可能基于风控要求减持或审慎规避。这类负面记录还会影响公司的商业信誉,上下游合作伙伴可能会出于风险考量收紧合作条件,比如缩短账期、提高预付款比例,进一步加剧公司的资金压力。”
(编辑 才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