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曹卫新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商场”)因信披问题被监管“点名”。
11月21日晚,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商场”)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中央商场在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百大”)与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旭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同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导致2025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中央商场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日晚间,针对上述违规行为,上交所发布《关于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决定对中央商场及上述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
往前回溯,2024年7月13日,中央商场对外披露《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及被申请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徐百大与徐州旭来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徐州旭来提起诉讼,涉案金额约为879.77万元。
彼时,中央商场在公告中表示:“诉讼尚未开庭,合同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2025年10月30日,中央商场发布《关于补充披露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称,该案于2025年6月30日一审判决,公司于2025年7月2日取得一审判决书,2025年7月16日提起二审上诉,2025年9月18日二审开庭且持续与对方开展调解,后续于2025年10月24日与对方达成调解。公司根据调解结果在三季报中计入其他应付款。同时,公司依据有关会计准则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同步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关村物联网产业联盟副秘书长袁帅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证券市场监管规定里,上市公司对于重大诉讼的一审判决、上诉、调解等关键进展,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中央商场7月2日取得一审判决书,却到10月30日才补充披露,延迟时间长达近四个月,严重违反‘及时’原则。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违规向来零容忍,江苏证监局与上交所同步实施警示,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监管态势,具有多方面警示意义。”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监管规则及实践案例来看,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手段,重点在于警示上市公司管理层。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而言,诚信档案中的负面记录会直接影响其后续在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担任董监高的任职资格,监管机构在审核任职申请时会重点核查。”
(编辑 乔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