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两会报道组 朱宝琛
《证券法》将在今年修改,怎么改?正在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也提出了不少建议。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潘学先提出的建议是,在下一步《证券法》修改中,研究论证增补有关系统性风险防范的制度,建立健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制度基础。
具体怎么做?潘学先给出三点建议:参考国际证监会组织和境外市场做法,将“减少系统性风险”列为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目标之一,并进一步将监测、防范和处置系统性风险列入监管机构的基本职责;在证券法上建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就系统性风险防范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在证券法上就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作出授权,如允许平准基金入市、限制某些特定主体的股份减持、暂停某些证券业务等,便于监管机构及时、快速、果断的对系统性风险作出处置。
记者梳理发现,与其他经济犯罪刑事责任相比,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信息违法等证券违法行为存在量刑偏轻、与犯罪获益不匹配等问题,难以适应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
鉴于此,他建议有关部门结合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实际,对《刑法》、《证券法》进行相应修订,提高对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量刑标准。
此外,潘学先还就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提出建议: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放松减免征收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的要求,将“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间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细化,改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6个月以内(含6个月)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在6个月以上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既吸引投资者投资高分红股票,鼓励长期投资,又提升上市公司高分红的意愿,鼓励持续分红,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