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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重磅发布,现房销售制来了!

2026-08-28 18:31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张芗逸

    8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外发布。《通知》部署各地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提出,完善商品住房预售管理。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售条件,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保障预售资金安全,有效防范商品住房交付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在规范预售条件方面,《通知》要求,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具体条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方面,《通知》明确,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由住房资金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监管工作。住房资金监管机构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在项目的主办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商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购房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购房资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中约定购房资金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的相关权利责任。

    《通知》还提出,各地要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实现“所见即所得”,减少商品住房交付纠纷,从根本上防范交付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自《通知》施行之日起,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和已出让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鼓励实行现房销售。

    根据《通知》,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依法收取少量定金。购房定金合同应约定定金金额、商品住房售价、交付时间及不能按期履约的责任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定金监管职责,住房资金监管机构承担定金监管工作,在项目的主办银行开立定金监管账户。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定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购房定金合同示范文本。

    在加强政策措施协同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要同步完善商品住房项目土地供应、金融支持等相关政策,优化项目开发建设、销售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加强政策协调和衔接,提高管理服务效能。

    具体而言,市县要优化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方式,按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规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商品住宅用地,优化土地出让方案,可带规划方案出让。房地产开发企业须用自有资金购地,可按国家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具体缴纳比例和时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对于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向社会公开现房销售相关信息。

    此外,房地产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和主办银行双向选择,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组建银团提供开发贷款等融资服务。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开发贷款的,应以分户土地使用权集合设定抵押,相关办法另行制定。支持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通过股权、债券等多种方式开展融资。对实行现房销售和预售的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实现开发贷款发放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

(编辑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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