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韩昱)财政部9月24日发布消息显示,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为进一步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强化履约保障、完善风控机制,确保国库现金管理资金安全,在质押品范围方面,参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商业银行取得国库定期存款,可以记账式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作为质押品,其中已部分还本的债券不得作为质押品。地方政府债券不受发行主体的限制,可以跨地域质押。
在质押计价与比例方面。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按债券面值计价。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分别按国库定期存款金额的105%、110%、110%进行质押。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29号)相应废止。此前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按原办法规定已办理完质押操作的,不再另行调整。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债券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国库现金管理质押品范围、比例等质押制度,确保存款资金安全。
(编辑 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