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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深化改革举措发布 助力优质创新企业上市提速提质

2026-04-10 23:43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田鹏

    4月10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创业板意见》)。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就4项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是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制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9号——预先审阅》。

    据悉,此次创业板改革共推出八方面具体举措,涵盖突出板块功能定位、优化发行上市标准、强化地方政府协同作用等重点内容。深化创业板改革,既是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融资做优做强、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顺应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支持科技创新与新质生产力培育的迫切需要,同时还是提升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吸引长期资本入市、夯实市场稳定基础、推动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中国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组织深交所及市场有关各方扎实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实落地,持续推出一批典型案例,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不断增强创业板吸引力和竞争力,更大力度推动要素资源向新质生产力领域聚集,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大局。

    深交所表示,征求意见期间,将通过网络征集、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充分研究论证,进一步修改完善业务规则,履行相关程序后发布实施。其他配套规则也在研究制定修订中,将尽快向市场发布。

    明晰板块功能定位

    推进全链条系统性改革

    创业板是资本市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平台,自上一轮改革以来,资本市场内外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创业板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制度包容性适应性不足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亟须深化改革,推动创业板高质量发展。

    在此背景下,此次改革首要举措便是进一步突出板块功能定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体包括,进一步发挥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板块特色和优势,加力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支持优质未盈利创新企业和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优质创新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等。

    有市场人士表示,此前消费、服务领域企业在A股上市的数量相对较少,企业、中介机构对于相关领域企业上市普遍持观望态度。本次改革明确提出支持和鼓励新型消费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优质创新企业,及时回应了市场诉求、打消相关领域企业的上市顾虑,有利于发挥创业板制度包容性较强的优势,助力大力提振消费,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更好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也有利于创业板自身优化市场结构,为投资者提供更多优质投资标的,为资本市场注入新的活力。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改革并非单点优化,而是立足板块定位开展的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从上市标准优化、行业覆盖拓展,到制度规则完善、生态环境优化协同推进,形成一揽子、全链条的改革举措,既强化了创业板服务创新型企业的核心功能,又通过系统性安排提升制度适配性与市场韧性,为创业板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筑牢制度根基。

    中国证监会表示,《创业板意见》是新一轮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大举措,证监会将始终牢牢把握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工作主线,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的落地实施。一是加快制定修订相关制度规则,持续推动典型案例落地并形成示范效应,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信心。二是指导深交所、行业协会等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政策培训,尽快启动地方政府推送企业信息工作培训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投资者宣传教育,加大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力度,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三是持续做好改革跟踪问效,常态化开展上市公司“大走访”活动,深入了解改革推进实施情况,及时评估完善,确保改革行稳致远。

    吸收有益经验

    提升上市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为提升企业上市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此次改革积极借鉴科创板的成熟经验,推出多项优化举措,重点是在创业板推出对符合条件的优质创新企业,特别是在关键核心技术上有突破的企业实施IPO预先审阅、允许符合条件的在审企业面向老股东增资扩股、优化新股发行定价等改革举措。

    谈及IPO预先审阅的现实必要性时,市场人士表示,创新企业在筹备上市过程中,会涉及企业的财务状况、核心技术、竞争策略、上市计划等大量敏感信息。前期发行上市实践中,部分企业提出尽管有信息披露豁免、暂缓制度,但过早或长期的信息披露、可能给处于技术攻坚关键时期、商业化前期的创新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带来一定风险。

    需要强调的是,预先审阅不是替代正式审核,交易所的审核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都不会降低。一方面,无论企业是否经过预先审阅,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后,交易所都将严格遵循现有规则、程序和时限要求开展审核工作,不降低审核标准。另一方面,信息披露要求不降低。如预先审阅后企业正式提交发行上市申请,预先审阅阶段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对交易所审阅问询的回复文件将同步对外披露,信息披露要求一视同仁,充分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此外,此次创业板改革还充分借鉴了“科创板八条”当中对于新股发行诚信机制改革的有益经验,包括新股高价剔除比例统一调整为3%、试点对锁定比例更高、期限更长的网下投资机构提高配售比例等。

    对此,市场人士表示,本次改革,明确创业板统一执行3%的高价剔除比例,有利于强化对网下报价行为的市场化约束,引导网下投资者理性报价,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此外,提高配售比例,有利于强化新股发行定价激励约束机制,激励网下投资者开展新股研究,挖掘新股真实内在价值,在限售约束下更审慎地报价,提高报价合理性。

    制度创新

    精准适配新质生产力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吸收有益经验基础上,本次创业板改革聚焦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还推出多项针对性创新举措,形成差异化制度供给。

    此次改革在包容性上再迈一步,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通过引入收入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等成长性、创新性指标,与市值、收入指标进行组合,以更好地支持具备高成长潜力与突出创新能力的优质企业。

    具体来看,共有两项指标: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主要适用于新兴产业领域企业;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营收比例不低于15%”,主要适用于未来产业领域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创业板增设的第四套上市标准,侧重于前沿技术的引入、转化和应用,与科创板相关上市标准在指标设置、适用行业范围、产业发展阶段等方面形成一定区分。

    市场人士表示,新增第四套上市标准,能够进一步完善创业板板块功能,增强创业板服务科技创新与新质生产力的能力;有利于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制度的吸引力和包容性,以科技金融支持创新创造,以科技金融支持创新创业,为“十五五”规划纲要目标的实现提供重要支撑。

    此外,为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本次创业板改革试点开展由地方政府向证监会和深交所推送已申请发行上市辅导备案、拟按照创业板第三套或第四套上市标准申报的企业信息。

    对此,市场人士表示,此举一方面,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了解辖内企业的优势,并促进地方政府加大对优质企业的识别、挖掘、培育力度,有利于将有限的上市资源高效配置到符合新质生产力和科技创新领域的优质企业。另一方面,此举也有利于提高审核注册质效。

    需要说明的是,地方政府推送的企业信息仅作为审核注册的参考,证监会和深交所将依照企业发行上市规定条件和程序严格履行审核注册职责。同时,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不是企业发行上市的必备程序,证监会、深交所、地方政府不设置推送企业信息任务目标,各级地方政府不强制下级政府推送企业信息,不得要求企业将政府推送信息作为发行上市必备手续。对未经地方政府推送信息的企业,证监会和深交所仍按现有程序进行审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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