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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 补贴拖欠问题有望化解

2019-08-29 16:59  来源:证券日报网 于南

    本报记者 于南

    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据悉,检查组将于会后至10月,分赴新疆、吉林、甘肃、青海、宁夏、河北等6个省(区)进行检查,同时委托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西藏等12个省(区)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开展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是在今年3月10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就人大监督工作举行记者会上被提及的。

    而在此之前,全国人大环资委曾委托中国工程院作为第三方开展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评估,今年3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评估研究”项目启动会在中国工程院召开。

    据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的目的在于,全面了解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情况,解决法律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快可再生能源生产和高效利用,加快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公开资料显示,2006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它不仅成为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而且在国际上也产生了积极影响。《可再生能源法》建立了总量目标、强制上网、分类电价、费用分摊和专项资金五项基本法律制度,围绕这五项基本法律制度,形成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特别是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比较完整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同时,重要法律制度和一些规定、规章的实施取得了一定进展,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缓解资源瓶颈性约束、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可再生能源法》在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同能源规划以及电力、电网规划脱节,可再生能源发电强制上网和全额收购制度难以落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方式不合理等。为此,在法律后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全国人大环资委提出了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立法建议,内容包括实行统筹规划,市场配置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保证国家扶持资金集中统一使用,形成政府统一调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此次法律修改的最大亮点。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对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

    最被可再生能源业界所重视的,莫过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缺口问题。据悉,到目前为止,“财政部共发布了7批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即只有目录上的项目能够获得补贴,但在最新于2018年6月公布的第七批目录中,有些项目甚至等待了39个月之久才终于进入该目录。”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有研究机构分析称,若不算新的2019年补贴支出预算,到2019年底,前7批补贴目录累计的资金缺口将增至1270亿元。新增预算资金只能满足待偿付补贴的68%。根据财政部规定的分配方法,目录上的所有项目都将获得对应其补贴缺口68%的资金。

    而在此基础上,目前已经并网、但尚未进入财政部补贴目录的风电、光伏和生物质发电项目总规模达到了176GW。

    “可再生能源补贴来自于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而基金的结构由国家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全国范围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两部分组成。在财政年度预算内资金实在无法安排情况下,这就需要增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弥补补贴缺口大和长期被拖欠的问题。”上述业内人士认为,“补贴的拖欠一方面会影响行业的发展,更重要的是打击了再投资的积极性。”

    今年初,全国人大代表、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曹仁贤曾在全国两会期间呼吁,截至2018年年底,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缺口超过1100亿元,这一情况制约了产业的发展。建议通过增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等措施,彻底解决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缺口问题,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据悉,检查组将在全面了解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情况,配套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总量目标、发展规划、科技和产业发展等法律制度落实情况及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和上网电价、电价附加征收、发展基金、税收优惠等经济调控制度落实情况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深入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法的意见和建议等。

    11月,检查组将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研究讨论执法检查报告稿。12月,检查组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执法检查情况。

(编辑 乔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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