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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波先生:
因你为从业人员周海波违法买卖股票一案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周海波违法所得5,619,074.97元,并处以5,619,074.97元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4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0755-88666584)。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果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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