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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有效防范“圈而不探”行为

2017-04-22 00:47  来源:证券日报 孙华

    市场人士认为,《方案》可以解决税费重复问题,降低企业成本

    ■本报记者 孙华

    日前,国务院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方案》提出的改革措施覆盖矿产资源从矿业权出让、矿业权占用、矿产开采到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等各个环节。

    对此,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彭玉镏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方案》可以改变过去税费重复,降低企业成本的问题;同时,有利于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圈而不探”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另外,还可以有效地督促企业落实环境治理责任,将环境治理成本内部化,改善生态环境。

    根据《方案》,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4∶6,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与我国矿产资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的国情相适应,同时有效抑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

    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将现行主要依据占地面积、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有效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8,不再实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登记机关分级征收的办法。

    财政部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算了笔细账:一是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由2∶8调整为4∶6,地方财政每年减收约20.4亿元,中央财政相应增收;二是矿业权占用费由按矿业权登记机关分级收取,调整为中央与地方按2∶8分享,地方财政每年增收约9亿元,中央财政相应减收。

    财政部负责人还强调,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原则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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