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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期货公司监管办法出炉!

2026-09-11 21:07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田鹏

    9月11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配套制定了《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实施公告》)。《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表示,本次《办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期货公司监管的主要制度规则,对于强化期货公司监督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行为、防范期货公司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六大维度夯实制度根基

    据悉,现行《办法》颁布于2014年,并分别于2017年、2019年进行了两次修改。近年来,围绕期货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先后做出一系列部署。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在期货行业日常监管、风险处置过程中也积累了诸多经验。

    在此背景下,中国证监会表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和上位法规定,将好的经验做法固化下来,补齐制度短板,有效推动期货公司聚焦主责,完善期货公司业务布局,加强期货公司全过程监管,强化期货公司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加强对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监管。

    修订后的《办法》共85条,分为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具体来看,一是将期货公司业务分为基础业务(境内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和交易类业务(期货做市交易、期货资产管理、衍生品交易),并具体完善了期货公司设立变更、业务准入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二是强化对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强化股东的说明、报告等义务,提升期货公司股权透明度。《办法》要求“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不得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是完善期货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期货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要求。例如,《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关联交易,明确公司关联交易的行为准则。

    四是严格对期货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管,加强备案管理。例如,《办法》加强对期货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设立、变更重大事项的备案管理。

    五是健全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完善一般业务规范,健全境内期货经纪、期货做市交易和期货资产管理等主要业务规范。例如,《办法》明确境内期货经纪业务、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等业务的展业规范和内部控制要求,并在既有的资产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对期货资产管理业务作出特别规定。

    六是全面加强监管执法,进一步完善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条款。例如,《办法》强化期货公司的信息公示,要求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其基本情况、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等信息,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办法》对于其他法规制度已有规定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规范。虽然《办法》文字条款有所缩减,但该有的监管要求全部都在,监管力度、投资者保护力度只增不减。

    多举措保障新规平稳落地

    为了做好修订后《办法》的实施工作,中国证监会同步制定了《实施公告》,对期货公司申请增加有关业务行政许可事项和期货公司境外子公司监管规则适用以及相关业务过渡安排等作出规定。

    围绕注册资本和股东条件,《实施公告》明确,在《办法》施行之前,期货公司已经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的,其注册资本可不再调整;已经核准、报备成为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无需重新申请核准或者办理备案。

    针对相关业务申请安排,《实施公告》提出,在《办法》施行之前,期货公司或其境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已经开展期货做市交易业务、衍生品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公司在《办法》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相应业务资格的,不受《办法》第十五条“期货公司每次最多申请增加一种业务,且距离前次增加业务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的限制。

    相关业务过渡安排方面,《实施公告》明确,在《办法》施行之前,子公司已经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要逐步取消,在《办法》施行十八个月后,不得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此外,《实施公告》还提出,《办法》施行后,依照《办法》取得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从事期货资产管理业务;未依照《办法》取得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但此前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期货公司、子公司,不得新增业务,并应当在《办法》实施后的二年内终止资产管理计划。

    对于业务监管指标规则适用方面,《实施公告》表示,期货公司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有关风险监管指标,参照适用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则,计算风险资本准备。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业务风险监管指标作出规定后,适用其规定。

    关于境外子公司管理规则方面,《实施公告》明确,《办法》对期货公司境外子公司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境外子公司的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期货公司境外子公司管理办法后,适用其规定。

    此外,记者从接近监管人士处了解到,为了确保《办法》顺利实施,中国证监会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保障工作。具体来看,一是做好《办法》解读培训工作。中国证监会将指导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派出机构对《办法》进行培训;二是指导期货交易所等适应性调整信息技术系统;三是完善配套规则。《办法》发布后,中国证监会将抓紧修订《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规章。同时,将指导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做好相关自律规则的“立、改、废、释”等工作;四是公布行政许可目录。据了解,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司正在按照《办法》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条件,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修订完成后,将在中国证监会官网上公布。

(编辑 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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