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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冻结后限售承诺是否有效?法院明确!

2026-06-03 21:26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吴晓璐

    6月3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执行典型案例(2024-2025年)》,包含十个执行典型案例,涉及执行实施、执行异议等案件类型,涵盖银行、证券、基金等金融专业领域,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意义。

    据记者梳理,十个典型案例中,三个涉及资本市场,明确了股票冻结后被执行人作出的限售承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缺位时基金托管人协助进行基金清算的履职边界与程序合法性,彰显金融司法协同机制在群体性纠纷执行中的优势。

    上海金融法院执行局局长金殿军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上述三个典型案例,向资本市场传递了三方面重要信号,一是突出金融执行强制力,明确执行规则,确保金融债权的兑现;二是有力反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明确资本市场预期和维护市场稳定;三是通过发挥金融行政与金融司法合力,充分保护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明确规则

    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

    股票被法院依法冻结后,被执行人作出的不减持承诺是否有效?上海金融法院在某证券公司与翁某某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执行案中作出明确回应。

    该证券公司因翁某某、林某某未履行质押式证券回购生效裁判,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超1亿元。执行中,上海金融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翁某某持有的某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时尚公司)192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票(以下简称案涉股票)。但是,在该股票已被司法冻结、法院已告知即将拍卖后,翁某某以公司一致行动人身份出具三年内不主动减持案涉股票承诺,某时尚公司就此对外公告。

    此后,法院启动对涉案股票的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并发布拍卖公告,某时尚公司援引深交所监管规则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在拍卖公告中对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需继续遵守限售承诺的情况进行披露。

    针对该异议,上海金融法院向某时尚公司释明,在案涉股票已被质押且被法院冻结后,被执行人作出承诺的法律后果依法不应由买受人承继,其要求法院在拍卖公告中载明买受人应遵守限售承诺限制的信息于法无据,如其再向竞买人或者市场发布上述信息妨碍拍卖,法院将依法追究其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案涉股票在拍卖成交后顺利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某时尚公司及被执行人均未再提出异议。

    “该案例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被执行人,在法院冻结相关股票后作出了不减持承诺,限售承诺会对法院的处置产生影响,影响到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金殿军表示,法院依法认定作出承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和买受人,从而明确在此类情况下不减持承诺的效力认定规则,有力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和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力打击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

    管理人缺位时

    基金托管人可履行清算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之后,被执行人所持私募基金份额如何处理?

    在某证券公司与景某等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执行案中,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景某持有的全部“某某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向案涉基金的托管人、管理人分别送达冻结法律文书,基金托管人确认冻结成功,而该基金管理人去向不明,未能反馈。

    经查,案涉基金产品为契约型私募基金,景某系该基金产品的唯一投资人,持有全部份额,案涉基金产品的底层资产为某上市公司股票,净值超过600万元。基金管理人在执行立案前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管理人资格,并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因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依照基金合同约定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上海金融法院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基金托管人履行清算职责,协助清算上述基金产品,并将清算剩余收益支付至法院。基金托管人按照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的要求,将案涉基金产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交易变现,在扣除托管费用、运营费用后将清算剩余收益677.2万元支付至法院,并同步编制基金清算报告,顺利完成基金协助清算工作。

    金殿军表示,该案涉及私募基金赎回问题,该案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被注销管理人资格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已经无法履职。在此情况下,法院根据私募基金管理合同以及相关规定,通过发送执行通知书的形式,由基金托管人履行赎回和清算义务,对私募基金的份额进行了变现,充分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发挥协同机制功能

    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某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执行案中,因被执行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投服中心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近3亿元,涉及超过7000名投资者。

    执行中,上海金融法院分别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系统线上委托扣划与专人线下异地办案等方式,在立案后15天内就将赔偿款2.85亿元全部执行到位。

    为准确高效地发放执行案款,上海金融法院借助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之间建立的证券账户赔偿款项分配机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送达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由其提供共计7195名投资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号,在上海金融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核对确认投资者身份、赔偿金额等信息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系统将相应案款发放至投资者个人的证券账户。最终,除因投资者涉及金融产品清算等注销账户而无法发放外,其余2.84亿元赔偿款在执行立案后30天内全部发放完毕。

    金殿军表示,该案涉及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申请执行的问题,在诉讼中保全了上市公司的财产,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扣划该部分财产,通过与中国结算之间的协助执行机制,在30天内将这些财产发放到7000余名投资者手中,高效充分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 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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