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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严管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活动

2026-02-07 00:06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吴晓璐

    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格监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活动。

    《通知》首次明确了RWA代币化定义,并明确“境内严禁,境外严管”的监管原则,禁止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为其提供有关服务;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

    同时,中国证监会配套发布《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的RWA代币化业务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境内严禁

    长期以来,境内始终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保持禁止性的政策立场。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以下简称“237号文”)。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政策,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八部门修订237号文形成《通知》。

    《通知》延续了近年来的政策立场,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通知》强调,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此外,《通知》明确境内对包括稳定币在内的虚拟货币持禁止性政策,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为切实防范风险,《通知》强调,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境外严管

    《通知》明确,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代币化相关业务严格监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监管原则,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中国证监会配套出台《指引》,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严管。一是明确开展相关业务前,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按要求报送备案报告、境外全套发行资料等有关材料。二是明确境内企业及基础资产不得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以及违反境内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规定等禁止性情形。三是开展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跨境投资、外汇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同时,《通知》加强了为RWA代币化业务提供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监管。一方面,各类境内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服务;互联网企业不得为RWA代币化业务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另一方面,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做好风险管理。为以境内权益为基础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的RWA代币化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同时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此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在境内参与RWA代币发行和交易活动,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在境内开展RWA代币业务提供相关服务。

    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将严厉打击借RWA之名的各类炒作行为,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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