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勇
因在承销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公司债券过程中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辽宁证监局8月11日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两家公司在该项业务的项目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一直在着力压实中介机构在债券承销发行过程中的主体责任,中介机构作为关键‘看门人’,责任重大。”有不愿具名市场人士认为,相关机构及有关责任人被采取监管措施,也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该类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辽宁证监局网8月11日公开的四份监管措施决定显示,其中两份监管措施是对两家涉事金融机构采取的,另两份是发给两家机构在华晨集团公司债券问题的项目责任人的。
辽宁证监局在监管决定书中称,两家机构作为华晨集团申请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的联席主承销商和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相关项目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决定对两家机构及两名项目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两家机构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债券承销工作,提高执业质量。
记者注意到,2020年下半年,华晨集团接连爆出债券违约问题,引发市场广泛关注。2020年11月下旬,证监会对华晨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决定对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进行立案调查,同时对华晨集团有关债券涉及的中介机构同步核查。
证监会最终查明,华晨集团存在所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的文件虚假记载,华晨集团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及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等一系列问题。最终决定对华晨集团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的处罚。相关责任人也分别被给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有赖于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信用环境。”前述市场人士认为,华晨集团债务违约给市场造成了极坏影响,相关中介在执业过程中把关不严,未能勤勉尽责,也是导致问题最终发生的一方面原因,中介机构在此事件中难辞其咎。
也有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相关中介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造成失职,最终导致严重后果的,也可能被追究相关连带责任。记者注意到,此前已经有私募基金向华晨集团公司债券的6家中介机构提起诉讼,进行追偿。
值得关注的是,由债券违约所暴露出的严重的债务问题,2020年11月20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已裁定受理华晨集团重整一案。2021年3月3日,沈阳中院裁定对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适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公开信息显示,因《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已持续近两年的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破产重整事宜,目前仍未落定。
(编辑 乔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