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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迎修订 信息披露严重违法或将被终身禁入

2021-01-16 06:48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6年至2020年,证监会共对298人次的自然人采取市场禁入。其中,3至5年、5至10年两档次市场禁入共计216人次,占比约72%;终身市场禁入82人次,占比约28%。这5年间,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的人次比此前5年增长133%。

    证监会昨日起就新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规定》,证券市场禁入在原有“身份类禁入”的基础上新增了“交易类禁入”。违反规定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或交易公平、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将被禁止参与二级市场交易,持续时间最长可达5年。

    据介绍,本次修订遵循“有限目标、问题导向、尊重历史、稳定预期”的思路,非必要不修订。证监会对根据新证券法确有必要修订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对其他内容予以保留。修订后的《规定》共十七条,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禁入类型、交易类禁入的规则以及市场禁入对象和适用情形。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禁入类型,将市场禁入分为“身份类禁入”(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交易类禁入”两类。前一类是沿用现行《规定》的禁入措施,后一类是新增措施。执法单位可根据有关责任人员的身份职责、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情节严重的程度,选择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相匹配的禁入类型。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交易类禁入规则,明确禁止交易适用于违反规定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或交易公平、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禁止交易的持续时间不超过5年。《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被责令依法买回证券、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持有的证券被依法强制扣划或转让等情形作了例外规定,避免不同规定叠加碰头、相互掣肘。为避免因交易无法了结引发信用风险,《规定》将信用类交易业务纳入禁止交易的除外情形。此外,允许投资者卖出被禁入前已经持有的证券,大股东、实控人和董监高等如果被采取交易类禁入措施,仍可依法卖出被禁入前持有的股票,以避免发生“处置风险的风险”。

    《规定》将近年来执法实践中已实际被采取市场禁入的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人、各中介机构一般工作人员、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等人员明确纳入禁入对象。适用情形方面,《规定》将信息披露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列入终身禁入情形。

    现行《规定》自2015年开始实施。此后,证券市场禁入的执法力度显著增强,覆盖的违法行为类型更为全面,执法程序也更加透明规范。2016年至2020年,证监会共对298人次的自然人采取市场禁入。其中,3至5年、5至10年两档次市场禁入共计216人次,占比约72%;终身市场禁入82人次,占比约28%。这5年间,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的人次比此前5年增长133%。

    与此同时,市场禁入覆盖的违法行为类型也更为多样。2016年至2020年,证监会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涉及内幕交易类违法17人次、市场操纵类违法26人次、信息披露类违法191人次、从业人员违法类21人次,其他违法类案件43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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