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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怎么改?请听九位专家的建议

2019-05-25 00:55  来源:证券日报

    南方基金高级副总裁苏望:《证券法》修订草案可从四方面做出适当修改

    ■本报见习记者 刘伟杰

    南方基金高级副总裁苏望在会上表示,《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总体上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创设注册发行制度,完善证券发行、交易、退市以及信息披露制度,能有效规范市场行为。

    针对草案中值得商榷的地方,苏望分别从保护普通投资者举证责任、公司债券利率的限定、新股发行条件中的财务状况、过时资料置备等四个方面,提出修改建议。

    针对保护普通投资者举证责任,苏望表示,第九十七条第二款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对于保护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不过,“不存在误导、欺诈”属于典型的消极事实,证明难度过高。即使采用“双录”的方式,也无法排除未双录的接触不存在误导、欺诈等行为。因此建议修改证券公司对“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关于举证责任的条款,适度合理平衡当事人权利义务。

    再者,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苏望认为,这不利于一级市场充分定价,将制约直接融资,建议修改。

    另外,对于新股发行条件中的财务状况,第十四条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苏望表示,该条款缺乏客观认定标准,属于市场自行判断范畴,而重点应放在信息披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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