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股票频道 > 证券要闻 > 正文

证监会公布1宗信披违法违规案 20名责任人被罚

2019-02-15 07:01  来源:证券日报网 左永刚

    本报记者 左永刚

    近日,证监会公布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关于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以及李兴、周忠明等20名责任人员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澄星股份以及相关责任人被处罚;另一份处罚决定书显示,时任澄星股份董事、财务总监的周忠明,时任澄星股份副董事长的傅本度被采取一定期限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经证监会调查,澄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此外,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

    具体来看,2011年至2014年,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银行划款或银行票据方式占用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以下简称关联方资金占用),通过银行划款方式向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下简称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2011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89800万元,当年归还66500.69万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23299.31万元。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4200万元,当年全部归还。2012年年初,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23299.31万元,本年累计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186700万元,当年归还186700万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23299.31万元。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10000万元,当年全部归还。

    2013年年初,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23299.31万元,本年累计发生资金占用47000万元,本年归还资金67000万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余额3299.31万元;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57000万元,当年全部归还。

    2014年年初,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3299.31万元,本年累计发生资金占用35000万元,当年归还35000万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余额3299.31万元。关联方资金占用具体情况为:2014年3月26日,以银行划款方式占用16000万元,上述资金分别于4月8日归还8000万元,4月16日归还8000万元;9月11日,以银行划款方式占用19000万元,上述资金分别于9月15日归还4000万元,9月18日归还5000万元,9月22日归还5000万元,9月23日归还5000万元。

    澄星股份未在2011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关联交易”情况,也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澄星股份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另外,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来看,澄星股份2011年末应收票据虚增9780万元,应付票据虚减2000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9780万元;(二)2012年末应收票据虚增9513.80万元,应付票据虚减2000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0000万元,预付账款虚减9513.80万元。

    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所述“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李兴作为时任董事长,傅本度作为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夏正华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澄星股份临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周忠明作为财务总监(2012年10月后)、董事,直接决策了涉案资金往来事项,华平作为财务总监(2012年10月前),知悉涉案事项,未勤勉尽责。李兴、傅本度、周忠明、华平、夏正华为澄星股份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兴作为董事长,周忠明作为财务总监(2012年10月后)、董事,傅本度作为副董事长、总经理,华平作为财务总监(2012年10月前),签署确认相应涉案年度报告,对澄星股份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周忠明直接决策了涉案资金往来事项,李兴、华平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涉案事项,未勤勉尽责;傅本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信息披露行为已勤勉尽责。周忠明、李兴、傅本度、华平为澄星股份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夏正华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岐霞、钱文贤、赵俊丰、卢青、沈晓军、马丽英、陆宏伟、钱钧、王国尧、沈国泉、王荣朝作为时任董事、独立董事,刘伟东、江新华、江国林作为时任监事,黄晓鸣作为时任副总经理,签署确认相应涉案年度报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信息披露行为已勤勉尽责,为澄星股份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澄星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李兴、周忠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傅本度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夏正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对李岐霞、钱文贤、赵俊丰、卢青、沈晓军、马丽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陆宏伟、钱钧、王国尧、沈国泉、王荣朝、刘伟东、江新华、江国林、黄晓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证监会决定对周忠明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傅本度采取三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上述当事人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证券日报网
  • 24小时排行 一周排行
  • 深度策划

多地密集走访调研上市公司

通过调研认真解决上市公司发展中面临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加大对优质上市公司……[详情]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8001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181903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

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

官方微信

扫一扫,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加关注